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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簡稱政院,由行政院院長領導,並依《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之規定向立法院負起政治責任 [1]。其主要功能為協助院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 [a],下設若干中央行政機關,即俗稱之「部會」。

  2. 行政院 是 中華民國 的最高 行政机关,簡稱 政院,由 行政院院長 領導,並依《中華民國憲法》及其 增修條文 之規定向 立法院 負起政治責任 [1]。 其主要功能為協助院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 [a],下設若干 中央行政機關,即俗稱之「部會」。 一般所指的「行政院」,狹義上僅指 行政院本部,廣義上則涵蓋各部會;「院本部」並非法定名稱,乃為了區別行政院內部單位與各部會而使用。 [2] 行政院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院長為內閣首長(政府首脑), 副院長 、 秘書長 、副秘書長、 政務委員 與各部會首長則為內閣閣員 [3],並定期召開 行政院會議 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 依照現行憲法條文,行政院院長由 總統 直接任命,無須經過立法院批准,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等官員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沿革.

  3. 2024年9月10日 · 行政院 是 中华民国 的最高 行政机关,简称 政院,由 行政院院长 领导,并依《中华民国宪法》及其 增修条文 之规定向 立法院 负起政治责任 [1]。 其主要功能为协助院长处理各项行政事务 [a],下设若干 中央行政机关,即俗称之“部会”。 一般所指的“行政院”,狭义上仅指 行政院本部,广义上则涵盖各部会;“院本部”并非法定名称,乃为了区别行政院内部单位与各部会而使用。 [2] 行政院被视为中华民国的 内阁,院长为内阁首长(政府首脑), 副院长 、 秘书长 、副秘书长、 政务委员 与各部会首长则为内阁阁员 [3],并定期召开 行政院会议 以议定国家重大政事。 依照现行宪法条文,行政院院长由 总统 直接任命,无须经过立法院批准,副院长及各部会首长等官员则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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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概述
    • 機關列表
    • 歷史沿革
    • 未來發展

    中華民國採用獨有的五權分立體制,來劃定政府部門的功能與業務,與世界多數民主國家採用的三權分立制度有所差異,這也導致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部門,並非全部屬於行政部門管轄[註 2],與多數國家的中央政府部門均歸類於行政部門的常態亦不相同。由於中央行政機關均由行政院管轄,因此在中央層級法律中,多以「行政院」來代稱所有的中央行政機關,如《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行政院之下設置部來負責各領域的政務,跨領域的政務(如民族事務、中國大陸事務等)則設置委員會;部與委員會之下可再設局、署等機關以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兩者的差異在於「局」為單純的業務執行機關,「署」則有自行規劃政策的權力。截至2023年9月,行政院所屬之中央政府部門,共有14部、9會、1委員會、3獨立機關、4其他機關[註 1]。 在中央...

    現行機關

    中央二級機關 標示粗字體者,其首長為內閣成員,有參加行政院會議之義務。下附部會所屬的中央三級機關(不含事業機構),依照其類型與最初創立時間(含1949年政府遷台前)排列。 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訓政時期

    1925年7月1日,中國國民黨在廣州成立國民政府,最高決策機關為國民政府委員會,採取合議委員制,設十六人為委員(一人為主席);另設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一人為主席)。1927年2月21日國民政府遷往武漢期間,以「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與國民政府委員臨時聯席會議」作為臨時領導機構,設聯席會議主席一人;國民政府暫時駐錫武漢後,不設主席以常務委員(五人)決議。1927年4月18日蔣中正等國民黨反共派於在南京另立「國民政府」,採取委員制(十二人,一人為主席),至同年8月19日,寧漢兩方改以南京之國民政府為主體。 1928年2月7日,中國國民黨二屆四中全會通過改組國民政府,國民政府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監督,政府委員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選舉,國民政府與軍事委員會各設主席一人。1928年10月北伐結束,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國民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組成,設主席一人(兼任陸海空軍總司令),委員十至十二人,並在全國施行「訓政」。1932年1月28日一二八事變後,復設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1937年盧溝橋事變後的9月,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成為實際的...

    憲政時期

    1948年5月20日,依《中華民國憲法》以總統和五院中央體制正式取代國民政府。

    政府遷台後

    1. 1949年3月21日:行政院下設8部2會1處,內政、外交、國防、財政、經濟、教育、司法行政、交通部,以及蒙藏、僑務委員會與主計處,以及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 2. 1952年11月20日,恢復設置新聞局。 3. 1954年11月1日,新成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2002年改名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4. 1955年5月16日,新成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5. 1959年2月,新成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6. 1963年9月美援會改組成「行政院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1973年8月改組為「行政院經濟設計委員會」,1977年12月合併行政院財經小組改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7. 1965年11月12日,恢復設置「國立故宮博物院」。 8. 1966年1月28日,新成立「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9. 1967年9月16日,新成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 1969年3月,行政改革研究會改組成立「行政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11. 1971年3月17日,內政部衛生司升格為「行政院衛生署」。 12. 1979年3月16日,農復...

    在1949年(民國38年)政府遷台後修訂的《行政院組織法》中,明文設置的中央行政機關僅有8部2會,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早已不足以應付政府運作的需求,故自1970年代起,行政院以其附屬之委員會、局、署的形式來擴增中央部門;但這些機關的設置法源不但未與中央行政機關的母法——《行政院組織法》相對應,過多的組織機關反而不利於政務的推行,例如行政院屬下具有部會地位的委員會,曾高達21個之多。 有鑑於此,自1990年代起,行政院就著手規劃進行組織改造計畫。經過20多年的討論與規劃,首先於2004年6月23日公布制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確定行政院及各部會組織規模及部會數目上限,並展開《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立法工作;2010年陸續修訂《行政院組織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政府機關組織總...

  5. 行政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机关,簡稱政院,由行政院院長領導,並依《中華民國憲法》之相關規定向立法院負起政治責任 [1]。 其主要功能為協助院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 [a] ,下設若干 中央行政機關 ,即俗稱之「部會」。

  6. 行政院院長(雅稱閣揆)是中華民國 行政院的首長,同時為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的領導者,負責綜理各級中央行政機關運作,職權等同於其他共和制國家的內閣 总理。

  7. 行政院院長 (雅稱 閣揆)是 中華民國 行政院 的首長,同時為 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 的領導者,負責綜理各級中央行政機關運作,職權等同於其他 共和制 國家的 內閣 總理。 其由 總統 任免,有向 立法院 提出施政報告之義務。 當總統、 副總統 同時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代行總統職權。 現任院長為 民主進步黨 籍的 卓榮泰。 行政院院長職位起始於 國民政府 時代,首任院長是 譚延闓, 行憲 後首任院長是 翁文灝, 政府遷臺 後首位院長為 陳誠。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 [1]。 惟立法院若通過 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者應依法請辭,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反之,若不信任案未通過,則立法院於一年內不得再對同一任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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