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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6年7月11日 · 合同詐騙與普通的 經濟合同 糾紛不同普通的經濟合同糾紛是指 經濟 主體在正常的經營活動中因簽約履約而產生的爭議合同雙方並沒有非法占有的意圖而合同詐騙則純粹是把合同當做詐騙的一種手段當然在實際生活當中合同詐騙與普通的經濟合同糾紛往往很難區分這主要是由於詐騙者採取了經濟合同的偽裝形式而使其主觀意圖難以把握。 合同詐騙是一種違法行為,詐騙者除應向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外,還應根據其情節的輕重受到 行政處罰 或刑事懲罰。 [ 編輯] 合同詐騙的認定. 一、隱瞞 履約能力 的詐騙認定. 在合同詐騙案件中多數行為人都以作為方式實施犯罪,但少數案件也有不作為的情況。 刑法理論上認定該罪的特征主要是: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

  3. 2016年11月18日 · [ 編輯] 什麼是詐騙罪.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 非法占有 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 編輯] 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 所以,不構成詐騙罪。 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 人身權利 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 貸款 。 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 貸款詐騙罪 。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4. 2017年5月9日 · 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l、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 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跟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5. 2014年10月10日 · 詐騙的財物如何處理. 1行為人實施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後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 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給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 國庫 。 2、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於歸還個人欠款、 貸款 或者其他 經濟 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屬於惡意取得,應當一律追繳;如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3、對多次進行詐騙活動,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財物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照實際為換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 編輯]

  6. 2016年11月18日 ·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 所謂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購買商品、在銀行或者自動取款機上支取現金以及接受信用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 這裡偽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條規定的偽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種非法方法製造的信用卡對偽造的信用卡有的是偽造者自己使用進行詐騙活動也有的是偽造者將偽造的信用卡出售給他人或者送給他人由他人使用進行詐騙活動。 無論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對使用者來說,都屬於“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情形。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無論是進行購物或者接受各種有償性的服務,在性質上都屬於詐騙行為。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所謂作廢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根據有關規定,作廢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幾種:(1)信用卡超過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動失效。

  7. 2014年9月25日 · 提單欺詐的概述. 提單 是用以證明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和貨物已由 承運人 接管 或者 裝船 ,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 單證 。 它運用於海運已有幾百年的歷史,在 國際貿易 中發揮著巨大作用。 但由於提單擔負著眾多功能通過各個環節發生欺詐的可能性很大近年來提單欺詐案件頻繁發生其範圍之廣種類之多危害之大令人震驚。 有效打擊提單欺詐活動,進一步完善提單制度本身,已成為擺在世界各國面前的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 編輯] 提單欺詐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 偽造提單 。 提單是 信用證 所要求的 主要單據 ,在 信用證業務 中,只要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 銀行 即 憑單付款 ,而不審查單據的來源及其真實性。

  8. 2016年7月7日 · 高盛欺詐門概述. 2010年4月16日上午,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 SEC )對 高盛集團 ( Goldman Sachs )及其 副總裁 托爾雷 (Fabrice Tourre)提出 證券欺詐 的民事訴訟,稱該 公司 在向 投資者 推銷 一款與次級信貸有關的金融產品時隱去關鍵事實,誤導投資者。 SEC指控托爾雷對這起欺詐案負主要責任。 高盛在當天回應,發表聲明稱SEC的 起訴 “沒有法律根據”,並對多項指控作出辯護,表示要維護公司的聲譽。 SEC起訴中的證券名為ABACUS 2007-AC1,是高盛在2007年初設計並 銷售 的一款基於 次級房屋抵押貸款債券 (RMBS)的 複合型擔保債權憑證 ( Synthetic CD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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