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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記帳士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建立記帳士制度協助納稅義務人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第 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記帳士:

  2. 2024年3月1日 · 2024系統式圖解架構整理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包含記帳士法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七版)(記帳士). 書號: 2H281131. 作者: 歐欣亞. ISBN: 9786263802841. 適用對象: 記帳士專技證照系列技術士證照系列. 產品型態: 18K/ 456頁/ 單冊/ 平裝 ...

  3. 記帳士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懲處. 第 26 條. 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士信譽者。 五、違反記帳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 第 27 條. 記帳士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4. 記帳士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753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五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記帳士制度協助納稅義務人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 帳士。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 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第四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記帳士: 一、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 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 但受緩刑之宣告,不在此限。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5.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建立記帳士制度協助納稅義務人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第 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記帳士: 一、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 但受緩刑之宣告,不在此限。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曾服公職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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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記帳士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建立記帳士制度,協助納稅義務人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第 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