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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正體. 出庭律師 [1] (英語: barrister ;barrister-at-law;bar-at-law)又稱 訴訟律師訟務律師大律師或高級律師 [2] ,是一些國家和地區兩種 律師 的其中一種(另一種是 事務律師 [ Solicitor ],即「 小律師 」),大多在使用 普通法 制度國家或地區(包括 澳洲聯邦 、 香港 等)使用。 按照 英國 及部分其它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兩種律師資格考核、專業組織和行業規範都是分別的,一般只有訟務律師能在 上訴法庭 上替 當事人 進行 辯護 或 訴訟 。

  2. 訴訟 (英語: lawsuit )是 現代國家 解決紛爭手段,其方法為由專業的司法人員擔任紛爭解決的評議者,基於 證據裁判主義 ,透過 兩造雙方 的陳詞與客觀的 證據 呈現,依法作出妥適的 裁判 。 訴訟的種類大致分為 民事訴訟 與 刑事訴訟 兩種,前者用於解決私人間的紛爭,後者則是國家 刑罰權 的實現。 而在 大陸法系 國家,針對 政府高權 與人民之間的紛爭,則另外設有 行政訴訟 制度來處理 公權力 行使的有關爭議。 歷史 [ 編輯] 中國 [ 編輯] 中國歷史 上類似訴訟的制度為 官司 。 古代 中國 的政治制度並未有 司法獨立 的概念, 司法權 隸屬於 行政權 之下,故官司的裁判者即為 縣官 ,而進行的地點即是 衙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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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大律師 (英語: barrister ;barrister-at-law;bar-at-law; 辯護律師 ,即是「 出庭律師 」)又稱 訴訟律師訟務律師 , 台灣 譯為 高級律師 [1] ,是一些國家和地區兩種 律師 的其中一種(另一種是 事務律師 [ Solicitor ],即「 小律師 」),大多在使用 普通法 制度國家或地區(包括 澳洲聯邦 、 香港 等)使用。 按照 英國 及部分其它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兩種律師資格考核、專業組織和行業規範都是分別的,一般只有訟務律師能在 上訴法庭 上替 當事人 進行 辯護 或 訴訟 。

  5. 律師 (英語: lawyer )是指受 當事人 委託或 法院 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 訴訟 ,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 法律 事務的專業人員。 現代律師一般而言是指學習法律、通過資格考試及(或)訓練、加入地方公會,被允許接受他人委託。 律師作為複數的概念,意味著律師職業和行為,以及由從事律師職業的所有職業人員構成的職業群體。 律師可能為任何人辯護,所有被控犯下刑事罪行的人,無論罪行輕重或是否罪證確鑿,也都有權利請求律師協助; [1] 這是律師職責的一部分;然而由於律師所辯護的部分人士的形象、辯護過程中所使用的辯詞,以及部分律師見利忘義,沒有原則以及高收費的行為,使得社會上有許多針對律師的笑話與諷刺文化;而一些律師在辯護時使用的辯詞,更可能涉及 指責受害人 的問題。 職業特徵 [ 編輯]

  6. 狹義的訴訟事件所爭執者為某 權利 義務 法律關係之存否,一般而言是指自第一審 起訴 至 判決 確定的程序。 紛爭事實發生後,首先原告須尋求 實體法 上的 權利 基礎,確定有實體法上權利基礎得以支撐其請求後,則進入紛爭解決機制擇定的階段。 由於各種紛爭會因為客觀環境或 當事人 主觀意願的影響,不見得都適合用訴訟方式來滿足原告實體法上的請求;因此,如何擇定紛爭解決機制,往往也是當事人所需審慎考慮者。 第一審 [ 編輯] 起訴 [ 編輯] 在起訴階段, 原告 首先須決定其應採用何種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按照 訴訟標的 價額(以及特定事件)可以區分為通常程序(高於五十萬)、 簡易程序 (十萬至五十萬)和 小額訴訟程序 (低於十萬)三種。

  7. 狹義的訴訟事件所爭執者為某 權利 義務 法律關係之存否,一般而言是指自第一審 起訴 至 判決 確定的程序。 紛爭事實發生後,首先原告須尋求 實體法 上的 權利 基礎,確定有實體法上權利基礎得以支撐其請求後,則進入紛爭解決機制擇定的階段。 由於各種紛爭會因為客觀環境或 當事人 主觀意願的影響,不見得都適合用訴訟方式來滿足原告實體法上的請求;因此,如何擇定紛爭解決機制,往往也是當事人所需審慎考慮者。 第一審. 起訴. 在起訴階段, 原告 首先須決定其應採用何種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按照 訴訟標的 價額(以及特定事件)可以區分為通常程序(高於五十萬)、 簡易程序 (十萬至五十萬)和 小額訴訟程序 (低於十萬)三種。

  8. 訴訟代理人 是指依照 代理權 ,以 當事人 的名義代為實施或者接受 訴訟 行為,從而維護該當事人利益的 訴訟參加人 。 訴訟代理人並不是案件的當事人,與案件無直接 利害關係 。 訴訟代理人並不是完全從屬於當事人。 他在訴訟活動中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 只要是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只要是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獨立的實施或者受領 意思表示 ,決定訴訟行為的內容和方式。 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訴訟行為是以 訴訟代理權 的存在為前提。 如果訴訟代理人沒有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權限,其代理訴訟活動的法律後果不能歸屬於被代理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將訴訟代理人分為 法定訴訟代理人 和 委託訴訟代理人 兩種。 其中規範法定訴訟代理人的條款中也規定了有關指定訴訟代理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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