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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作者:章忠信. 96.02.08.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關於網拍水貨或盜版品被警查獲所有的疑義都應從著作財產權物權的區別與均衡說起。. 一般人買到一部腳踏車,取得腳踏車的所有權,受民法物權篇的保護,可以行使他的 ...

  2. 發現他人侵害自己著作權後之處理方法大致可依以下方式處理: 一、先行採證。 例如,派員購買對方產品,並取得發票;拍攝對方販售侵害物之地點或下載網頁;保留對方販售侵害產品之DM、廣告。 二、準備自己享有著作權之證明。 由於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自創作完成時起,就自動享有著作權,不待做任何著作權登記或申請。 目前著作權法並沒有任何向政府辦理著作權註冊或登記的制度,所以,著作權人要自己證明享有著作權,其方法包括: 1. 提出完成著作的手稿,在上面標示著作人、完成日期,可以取得著作權法第十三條所規定「推定為真正」的效果,將來在訴訟過程中,如果對方不能舉證推翻這項記載,就以這項記載為真正。 2.

  3. 賣盜版光碟,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得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第一百條但書規定,更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的和解可以撤回告訴,但本案是非告訴乃論,無從撤回告訴。 其實和解時間並無一定適當時點,全視和解金額和雙方承受壓力的程度。 92年修正著作權法時,將盜版光碟加重處罰及採非告訴乃論之罪,是因為台灣是世界盜版光碟大本營,盜版光碟又比影印或印刷更有效率,且獲利高於毒品,風險又低於毒品乃以致之。 盜版光碟目前還是泛濫,不過,好像網路分享盜版傳輸又已更有效率而省錢了,看來法律真是趕不贏科技。 任何人去偵查庭當然都要準備資料,若能提供向誰買DVD之資料,因而破獲盜版者,得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四項減輕其刑。

  4. 大哉問. 網拍盜版韓劇被抓到該如何處理? 作者:章忠信. 1561 我常在網路上進行網拍,因為朋友的帳戶不常使用,就借用他的帳戶,此外,我也利用媽媽的郵局戶頭進行匯款。 最近清理舊物,將先前網拍買到的盜版韓劇上網網拍,結果被發行商查獲,送警局做筆錄。 家裡經濟狀況不好,沒有能力與發行商達成和解,該如何什好? 拍賣盜版是違法的行為,使用他人網拍與郵局帳戶網拍盜版,更啟人疑竇。 如何說服法院同意自己非惡意侵害,需要一翻功夫。 可以調出拍賣紀錄,證明自己只是第一次誤賣盜版。 由於買賣盜版光碟,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但書規定,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和解,也不得撤回告訴,所以只能向法院認罪,請求法院輕判。 至於賠償問題,對方原是希望以刑事訴訟,取得高額賠償。

  5. 作者:章忠信. 1162 買盜版品到底有沒有罪? 單純購買盜版品沒有刑責。 但購買後再予散布或出租,或意圖散布或出租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得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及第八十七條第六款侵害散布權、出租權等行為處罰,並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此外,購買盜版軟體後,灌入電腦使用之重製行為,構成侵害重製權。

  6. 又第九十二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出售盜版品,在販賣之前被警方查獲,仍已符合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得依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處罰,應與第九十二條無關。

  7. 破解著作權人所用以防止拷備或禁止使用盜版的科技保護措施,應該加以禁止,否則盜版泛濫,不足以保護著作權人﹔反之,如果禁止這種技術的發展與流通,會限制消費者的自由使用權。 消費者使用破解著作權人所採取的科技保護措施的技術,未必是要進行侵害,而是要合法使用自己所買的機器。 例如購買具有鎖碼技術的A廠原廠機器,只有買A廠出品的原版遊戲軟體,機器與軟體間的數位碼相合,才能在機器上遊戲。 消費者如果不能在A廠原廠機器上玩B廠出品的原版遊戲軟體,或是A廠出品的原版遊戲軟體不能在B廠原廠機器上使用,不僅是侵害消費者的權利,也構成A廠對於機器與軟體的市場壟斷。 所以,消費者有正當的理由,研發、散布、取得及使用破解著作權人所採取的科技保護措施的技術,以打破壟斷,並行使自己該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