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稅問與答. 稅捐稽徵法. 稽徵.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是否可以查調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納稅等資料? (0338) 更新日期:108-02-23. 依所得稅法第15條及財政部69.2.12.台財稅第31310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應合併申報,並可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惟申報為「納稅義務人」者決定後,他方即申報為「配偶」之身分。 以申報為「配偶」者,與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本人」並未相同,故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不可逕依該款規定,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 (財政部89.11.1.台財稅第0890456469號函) (財政部89.1.24.台財稅第0890450334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2. 1306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1.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 ...

  3. 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 更新日期:111-05-02.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是否應合併申報問題分3 點來說明: 1.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除自103年起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或取得通常保護令者外 (詳細規定請參考1950),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惟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但仍應由納稅義人合併報繳。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居留地如果不在一起,仍應合併由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向其居留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2.如果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可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申報時,應檢附結婚或離婚證明。

  4.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一)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除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或取得通常保護令者外,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惟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見第十題),但仍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果不在同一居留地,可由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合併另一方所得後向其居留地國稅局辦理合併申報。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單獨就其所得按非居住者稅率課徵所得稅。

  5.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前夫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如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101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188380 ...

  6.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何申報較為有利. 更新日期:113-03-28. 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雙方均有所得時一定要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一方有薪資所得者均可就其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以減輕負擔但仍然必須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填報在同一份申報書內申報繳納不過在年度中結婚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結算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仍可以選擇各自單獨或合併申報。 建議您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軟體辦理申報,申報軟體會自動選擇稅額最低之方式計算。 舉例說明.

  7.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節稅宣導手冊. 稅節稅手冊. 遺產稅及贈與稅節稅手冊. 捌、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利用夫妻贈與節稅. 更新日期:111-02-24. 例五 : 王君平時勤儉,至50歲已擁有龐大財產,包括土地6筆公告現值共計8,000萬元、房屋3棟現值合計為2,000萬元、某上市公司股票20萬股、銀行存款1,000萬元,王君夫妻感情融洽,膝下有 2男2女,皆乖巧上進,一天 (106年2月3日) 享用晚餐後,王君看著太太及兒女覺得很滿足只是不經意生起一個疑惑:若百年以後,如何讓他們保有如現在一般優渥的生活,又可少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呢? 解析: 一、 如王君未做任何規劃,假設王君111年2月4日突然意外死亡遺有如上述之遺產,當天該股票收盤價為80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君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