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016年2月21日 · 首先要參考民法第1059條第5項在民國99年05月19日之修正理由:「三、原第五項規定,需『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之要件,始得申請變更子女姓氏,惟所謂『不利之影響』於司法實務上判斷困難,除家庭暴力與性侵害等重大傷害事件外,既往案例中,常因法官認定當事人之主張僅屬當事人主觀感受,判定不構成『不利之影響』,而駁回當事人之聲請,致使聲請人承受莫大社會壓力。 又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死亡或失蹤,皆屬未能預測之重大事件,為顧及未成年子女之人格健全發展,有關需『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的規定,擬修改成『為子女之利益』,以求更為周延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最大利益。 所以,由上述民法第1059條第5項的修法理由可知,必須以『子女之利益』,作為說服法官之依據。

  2. 2013年10月21日 · 林佳怡 律師最近接了很多婚姻諮詢,幾乎都是在詢問如何結束婚姻、離婚? 其實按照台灣法律,離婚的方式有二種: 第一、協議離婚: 如果婚姻雙方均無意願再維持婚姻,可以以協議離婚方式結束婚姻關係。 但協議離婚,必須要符合下列要件,婚姻關係才能合法消滅: 1、須以書面為之(即離婚協議書)。 2、須有2人以上離婚證人。 3、雙方須確實有離婚之真意。 4、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二、離婚訴訟. 如果婚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就只能 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但是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必須具備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之情形,法官才有可能判准離婚。 所以提出離婚訴訟時,必須在起訴狀內特別寫明具備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何種婚姻不能繼續維持之事由,並且檢附相關證據,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第1052條規定**

  3. 2016年3月13日 · 方法只有兩種。 一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判決離婚,相關程序和要件,可參考林律師之前文章: 《離婚,該如何辦理? 而所謂「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並簽署「離婚協議書」,再由至少二名離婚證人簽名後,雙方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如此婚姻關係才會消滅。 至於「離婚協議書」該如何撰寫? 律師 建議,請務必小心謹慎。 因為雙方的約定,將來都必須依靠這紙離婚協議書來證明,所以若是雙方對於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或財產分配有特別約定或特殊考量,就建議千萬不可貪圖方便直接到訪間或戶政機關購買制式的離婚協議書,而是必須依照自己的情形「客製化」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以免損害自己的權益。 林律師 就曾經接到一件個案,因為當初客戶和配偶談離婚時,對方同意每月給付新台幣十萬元的贍養費,並且要給付長達二十年。

  4. Jun 16 Fri 2023 13:48. 【親子】聲請監護宣告的流程及需要準備的文件?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聲請監護宣告的流程及需要準備的文件? 1.管轄法院: 應向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家事事件法第164條)。 2.聲請權人: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林佳怡律師 好的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台中律師 推薦律師 台北律師 推薦台中律師 台中推薦好的女律師 民事訴訟 新竹律師 監護宣告 監護人 失智症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精神鑑定. 林佳怡好的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 (0) 人氣 () 個人分類: 【親子】聲請監護宣告的流程及需要準備的文件?

  5. 2018年1月23日 · 若是單純提出離婚訴訟依法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二、若是合併提出「離婚+酌定子女親權(即一般人所稱之監護權)」訴訟,依法裁判費為新臺幣4,000元。 三、若是合併提出「酌定子女親權(即一般人所稱之監護權)+扶養費」訴訟,依法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四、若是合併提出「離婚+酌定子女親權(即一般人所稱之監護權)+扶養費」訴訟,依法裁判費為新臺幣4,000元。 五、若是單純提出「給付子女扶養費」訴訟,就比較複雜,要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0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6. 2016年1月22日 · Jan 22 Fri 2016 00:51. 要如何申請調解?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相關常識,法律顧問諮詢,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要如何申請調解? (一)提出聲請.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受理. 依據「鄉鎮市區調解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審查調解聲請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並予辦理。 (三)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調解委員會接受聲請後,七日內決定調解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並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之繕本一併送達於他造。 其他相關: 什麼樣案件需要申請調解呢? 調解的項目及好處. 如何查得車禍肇事者的地址?

  7. 草案:第三十一條: 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第二項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關於下列各款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四、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Ⅲ前二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規約另有規定高於第一項規定者,從其規定。 修法理由: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