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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0日 ·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3-05-30. 立法院院會於112年5月30日三讀通過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管會對立法委員與各界之支持,及各委員於審查時所提供之寶貴意見,表示感謝。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基於對董事提起訴訟、召集股東會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之代表,攸關公司重要事項,應透過審計委員會合議方式充分討論以為周延,爰規範前揭事項應以審計委員會合議為之。 (修正條文第14條之4、第181條之2)
證券交易法於五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二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 因應國際間之發展趨勢,基於審計委員會採合議制,應透過會議方式集思廣益,以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之發揮,並為兼顧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及公司穩定經營,爰修正審計委員會職權相關規定,本次修正重點臚列: 一、 基於對董事提起訴訟、召集股東會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代表公司,攸關公司重要事項,應透過審計委員會合議方式充分討論以為周延,爰前揭事項應以審計委員會合議為之。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四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自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施行;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第二十六條之三,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2022年1月11日 · Line. Twitter. 友善列印. 回上頁. 預告「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78條之1、第183條修正草案. 2022-01-11. 金管會為期公司股權重大異動之資訊能即時且充分公開,並為符合外國立法之趨勢,適時修正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 另為強化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證券相關機構之法令遵循,達到使裁罰具勸阻性之效果,並兼顧金融市場發展,適度提高罰鍰額度上限,爰研議修正證券交易法。 本次證券交易法共計修正3條,重點說明如下:
政院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強化證券商法令遵循、保障投資人權益. 日期:111-12-2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符合國際趨勢,強化證券商等機構之法令遵循,健全資本市場發展及保障投資人權益,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具「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78條之1、第183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法將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由現行10%下調為5%,以符合國際趨勢;又為利配套法令訂定修正及實務運作調整,有足夠時間準備因應,故給予一年緩衝期。 此外,為強化證券商、證券服務業及相關機構之法令遵循,將違規罰鍰上限由新臺幣480萬元調高為600萬元。
2023年7月5日 · 證券交易法修正第十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五、第一百七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公布 第十四條之四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2023年5月18日 · 證券交易法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公布. 第四十三條之一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 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修正證券交易法條文. 公 (發)布日期:. 112-05-10.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0383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3-1、178-1、183 條條文;除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 43-1 條.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 ...
政院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保障少數股東權益及穩定公司經營. 日期:112-04-20.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保障少數股東權益及穩定公司經營,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具的「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修法係基於審計委員會採合議制,攸關公司重要事項應透過會議方式集思廣益,以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的發揮,兼顧少數股東權益的保障及公司穩定經營,故有其必要性。 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2023年6月30日 · 總統公布修正「證券交易法」 為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保障少數股東權益及穩定公司經營,行政院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20日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旋於112年5月30日照案通過,經總統令於112年6月28日公告,本次修正條文將於112年7月1日生效施行。 修正條文之內容包括: 一、對董事提起訴訟、召集股東會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之代表,應透過審計委員會合議方式為之(修正條文第14條之4第4項)。 二、審計委員會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召開時,應以全體董事特別決議行之。 但對於財務報告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出具同意意見。 (修正條文第14條之5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