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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則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亦即適用最低稅負制)。 在此之前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100張以上、IPO股票及非居住者之證券交易所得,仍應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稅。 102~104年及105年以後買賣證券課稅比較表 [ PDF] 所得年度在105年以後. 所得稅法修正條文 (104.12.2總統公布) [ PDF]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及第14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 PDF] 財政部新聞稿 [ PDF ] (立法院三讀通過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所得年度在102至104年期間. 疑義解答 [ PDF]
交易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所賺得之價差,因該股票符合證券交易條例所規定的 「有價證券」,賺取之所得應分類為 證券交易所得 ,依 所得稅法4-1條 規定停徵,投資者無需申報也無需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 Post Views: 10,693. 個人在轉賣或轉讓股票時若產生價差,就構成了自己的所得,但這類的所得在不同情況下可能成為財產交易或證券交易所得,兩者的差距甚大,一定要分辨清楚再行交易!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中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有那些項目? 其所得該如何計算? 如果當年度發生有價證券交易損失時應如何處理呢? 更新日期:113-04-22. (一)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有價證券是指: 1.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 (即上市公司、上櫃公司及興櫃公司以外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視為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 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二)計入所得基本稅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公式如下: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收入*-成本*
答:為鼓勵長期投資,營利事業自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的股票,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五、營利事業適用長期持有按所得半數課稅之持有期間應如何計算? 答: (一)應採用先進先出法。 (二)舉例說明: . A公司分別於99年10月1日、100年7月1日及101年5月1日買進甲公司股票1,000股、2,000股及3,000股,嗣於102年10月15日出售甲公司股票1,500股, A公司出售股票之持有期間計算如下: . 1,000股來自99年10月1日;持有期間. 出售1,500股 . 已逾3年。
三、目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的種類有哪些? ........................... 1. 四、何謂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 .................................. 1. 五、上市、上櫃公司私募的股票,屬「上市( 櫃)股票」或「未上市未上櫃股. 票」? ...................................................... 1. 六、目前還有哪些證券的證券交易所得不課稅? ....................... 2. 七、何謂IPO 股票?IPO股票交易所得?承銷取得? ................... 2. 八、第一上市( 櫃)或登錄興櫃的外國公司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是否應課稅?
102年度起,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如何計算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2417) 更新日期:112-05-04. 營利事業於102 年度以後如有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方式: 1.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與損失相互抵減後之餘額: 先減除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損失後之餘額,與長期持有股票以外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及期貨交易所得或損失合併計算其餘額。 2.上開餘額為負者,以0計入基本所得額;餘額為正者,再減除前5年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 (1)減除後餘額為正數者,該餘額於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所得減除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損失後之餘額範圍(餘額為負者,以0計算)內,以半數計入,超過部分,以全數計入,並以其合計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2)減除後餘額為負數者,以0計入。
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常有個人藉由將應稅之營利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轉換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而規避稅負之情事,故95年施行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特別將前開股票交易所得納入課徵基本稅額之範圍,以防杜弊端。 惟102年度前開股票交易所得回歸所得稅之課徵而自基本稅額之課稅範圍排除,然於105年度再度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時,卻未同步恢復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致有租稅規劃之空間,遂於本次修法予以恢復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