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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名稱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護照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護照之製定,指護照之規劃、設計及印製。 護照之頁數由主管機關定之,空白內頁不足時,得加頁使用。 但以一次為限。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指不得擅自在護照封面及內頁為影響護照原狀之行為。 第 4 條.

  2.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111660704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並定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3.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護照指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眷屬指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而尚在就學或已成年而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未婚子女。 第 5 條. 持照人應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護照不得變造護照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冒名使用而將護照交付他人。 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第 6 條. 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 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者,在其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前,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 第 7 條. 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 第 8 條.

  4.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五月八日外交部(58)外領一字第 07682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年六月十六日外交部(60)外領一字第 011715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月十二日外交部(66)外領一字第 19002 號函修正發布第 7、10、14~16、19、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外交部(67)外領一字第 25170 號函修正發布第 7 條第 2項第 1 款.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外交部(68)外領一字第 21874 號函修正發布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三十日外交部(70)外領一字第 02077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二月十五日外交部(73)外領字第 02650 號函修正發布.

  5. 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得按指印。 第九條 護照效期,自核發之日起算。 第十條 護照用照片應符合國際民航組織規範,不得使用合成照片。照片之規格及 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一條 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如下: 一、護照號碼。二、持照人中文

  6. 2015年12月30日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中華民國104 年12 月30 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104660625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六條,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本細則依護照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條例第三條所定護照之製定,指護照之規劃、設計及印製。 護照之頁數由主管機關定之,空白內頁不足時,得加頁使用。 但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指不得擅自在護照封面及內頁為影響護照原狀之行為。 第四條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具有我國國籍者,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以為證明:一、戶籍謄本。 二、國民身分證。 三、戶口名簿。 四、護照。 五、國籍證明書。 六、華僑登記證。 七、華僑身分證明書。 八、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

  7. 2020年12月30日 · 首頁. 法規資訊 中央現行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外交/領事事務. 名 稱.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58年5月8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1116607040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8. 持外國護照申請簽證應填具簽證申請書表並檢具有效外國護照及最近六個月內之照片送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核辦

  9.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58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外授領一字第1116607040號 令 法規體系 ...

  10. 2015年7月23日 · 為使國內外接近役齡男子申辦護照權益衡平外交部經與內政部役政署會商後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放寬在國外的接近役齡男子護照效期由原規定以3年為限延長為以5年為限但遺失補發護照效期仍維持以3年為限),以與在國內的接近役齡男子護照效期相同另修正前揭細則第38條有關遺失護照的定義係指遺失或滅失未逾效期護照的情形因此在國外遺失或滅失已逾期護照的申請人由原適用補發護照規定放寬為與國內有相同情形的申請人同等適用換發護照規定。 另由於屢有國人因護照加頁2次過於厚重,致攜帶、保管不便,且影響外觀,故為便利國人持用護照及維護護照品質,護照加頁次數由原規定以2次為限,修正為僅能加頁1次。 前揭細則業於本年7月20日修正發布,並自本年8月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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