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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免費。普通護照除因公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徵收規費;但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因護照號碼諧音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同意換發者,得予減徵;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2.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護照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護照之製定,指護照之規劃、設計及印製。 護照之頁數由主管機關定之,空白內頁不足時,得加頁使用。 但以一次為限。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指不得擅自在護照封面及內頁為影響護照原狀之行為。 第 4 條.

  3. 編章節.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 ...

  4. 2023年1月3日 · 照人應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護照;不得變造護照、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冒名使用而將護照交付他人。 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5. 護照條例.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制定發布全文十七條.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三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二十四條.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七月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原出國護照條例為本條例;並修正全文十八條.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 ...

  6. 3.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七月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原出國護照條例為本條例; 並修正全文 18 條 4.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78)華總(一)義字第 3267 號

  7. 2024年2月29日 · 服務時間: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櫃檯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 上午08:30-下午17:00(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中午不休息,另申辦護照櫃檯每週三延長辦公時間至20:00止,惟倘遇天災或停電等不可預期情況,本局得視狀況調整(或暫停)受理時間

  8. 2015年12月29日 · 外交部修正「護照條例」,自105年1月1日起,買賣護照、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偽造或變造護照、冒用護照、非法扣留他人護照、以護照作為債務或債權擔保等護照犯罪,將予重罰. 目前我國已取得158個國家或地區給予我國人免(落)簽證及其他簽證便利待遇 ...

  9. 為使國內外接近役齡男子申辦護照權益衡平,外交部經與內政部役政署會商後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放寬在國外的接近役齡男子護照效期,由原規定以3年為限,延長為以5年為限(但遺失補發護照效期仍維持以3年為限),以與在國內的接近役齡

  10. 照人應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護照;不得變造護照、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冒名使用而將護照交付他人。 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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