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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護照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第 3 條. 護照由主管機關製定。 第 4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護照:指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 二、眷屬:指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而尚在就學或已成年而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未婚子女。 第 5 條.

  2.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護照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護照之製定,指護照之規劃、設計及印製。 護照之頁數由主管機關定之,空白內頁不足時,得加頁使用。 但以一次為限。 第 3 條.

  3. 發布日期:2022-12-28.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資料點閱次數:21534.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五月八日外交部(五十八)外領一字第 07682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年六月十六日外交部(六十)外領一字第 011715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月十二日外交部 ...

  4. 發布日期:2023-01-03.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資料點閱次數:85113.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制定發布全文十七條.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三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二十四條.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七月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原出國護照條例為本條例 ...

  5. 第一條 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第三條 護照由主管機關製定。 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 護照:指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 二、 眷屬:指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而尚在就學或已成年而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未婚子女。 第五條 持照人應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護照;不得變造護照、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冒名使用而將護照交付他人。 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第六條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

  6. 護照條例 條文檢索-全國法規資料庫. :::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7. 1.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7 條. 2.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三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24 條. 3.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七月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原出國護照條例為本條例;. 並修正全文 18 條. 4.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78華總 ...

  8.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421號 令. 法規體系:. 外交部/領事事務類. 立法理由:. 1040610護照條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1100120護照條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9. www.6laws.net › 6law › law護照條例

    護照條例. 【法規名稱】 。 簡讀版. 護照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公布日期】民國110年1月20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制定發布全文17條. 2‧.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三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24條. 3‧.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七月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原出國護照條例為本條例並修正全文18條. 4‧.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78)華總(一)義字第3267號令修正公布部份條文. 5‧.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一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0126號令修正公布第1、4、9、11及13條條文. 6‧.

  10. 護照條例-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第 3 條. 護照由主管機關製定。 第 4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護照:指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 二、眷屬:指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而尚在就學或已成年而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未婚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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