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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何使用統一發票? 字級設定.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是否須開立發票? (9721) 更新日期:111-06-21. 一、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依同法第3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既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消滅公司毋須開立統一發票。 二、至消滅公司之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5條前段規定,應退還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受領。 (財政部 93.1.14台財稅字第0920457423號令) 更多相關資訊. 營業人或未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是否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9718) 111-06-21.

  2. 全戶股利及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如果以抵減限額8萬元除以抵減率8.5%反算,全年股利金額約94萬元以下的納稅義務人,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 如果可抵減稅額大於應納稅額,也就是股利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後仍有餘額,這個餘額是可以退稅。 (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 更多相關資訊. 1160 公益彩券之個人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批售折扣(佣金)收入,是否需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應如何計算所得? 113-04-11. 1117 薪資收入採必要費用減除的原則是什麼,列報項目有哪些,該如何申報呢? 113-04-09. 1116 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稅法新措施,薪資所得計算是如何規定的呢?

  3.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玖、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獎勵及抵減稅額規定(共計29題) 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司為促進合理經營,所從事之企業合併,因合併後消滅公司尚未抵減之盈虧互抵如何適用及其限制? (2513) 更新日期:106-03-21. 1.公司合併,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之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辦理申報並繳納所得稅額者,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於合併前,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得扣除各期虧損,按各該公司股東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之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10年內從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4.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費用(共計53題) 營利事業應收債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2252) 更新日期:107-07-13. 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可以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1.債務人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2.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所稱逾期2年的計算,是從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的次日開始計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計算方式相同。

  5.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拾壹、營利事業之清、決算申報程序(共計6題)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未依限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稽徵機關將會如何處理? (2610) 更新日期:106-03-22.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規定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當期決算所得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如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繳納,稽徵機關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所得稅法第75條第5項) (行政執行法第4條) 更多相關資訊.

  6. 如清算人未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而又未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者即應負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繳清稅捐之義務。 (財政部68.12.3.台財稅第38584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公司於清算完結前後,應如何辦理退稅? (0202) 111-01-06. 營利事業違章漏稅未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即逕向法院聲請清算完結,其後續應如何處理? (0203) 111-01-06. 公司未依規定申報清算所得即聲報清算終結者,是否發生清算終結之效果? (0204) 111-01-06. 公司於解散清算時,有應行繳納之稅捐或罰鍰,清算人應如何處理? (0205) 111-01-06.

  7.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呆帳損失如經法院和解者,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取得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經商業會或工業會和解者,應取得和解筆錄。 如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者,應取得該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 2.呆帳損失如因債務人破產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取得法院之裁定書。 3.呆帳損失如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執行者,應取得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以憑認列當年度呆帳損失(如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而於將來收回是項債權時,應就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 (財政部75.3.11台財稅第7522033號函) (財政部74.5.16台財稅第16077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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