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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商號自2018年度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繳納綜合所得稅。
中時財經即時
3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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