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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序號 項目 申辦方式 1 線上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免使用憑證及讀卡機登入】 自然人憑證 健保卡 工商憑證 組織及團體憑證 行動自然人憑證 2 撤回線上申請案件 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免使用憑證及讀卡機登入】 自然人憑證 健保卡&n...

  2.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肆、罰則. 1402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時,會受到什麼處罰? 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申報,有短漏報應課稅所得者,除補徵稅款外,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但若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只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另外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下同)1,000萬元以下罰金;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予處罰:

  3. 1.納稅義務人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遺產稅的話,從申報日起算核課期間為5年。 2.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遺產稅的話從規定申報期間屆滿的隔天起算核課期間為7年。 至於遺產稅的徵收期間,是從繳納期間屆滿的隔天起算5年;惟納稅義務人依法申請復查或已繳納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而提起訴願者,因而由稅捐稽徵機關暫緩移送執行或因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其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上開暫緩移送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39條) (財政部74.6.6台財稅第17155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3902 納稅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遺產稅案件如有不服,應如何申訴? 113-01-03.

  4.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遺產稅. 未依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之處罰? 3804 未依限繳納遺產稅,會受到什麼處罰? 更新日期:113-01-03.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沒有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時,每超過3天,要按應納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超過30天還沒有繳納的話,就會由稅務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應該繳納的金額除了稅款和滯納金以外,還要從滯納期滿的隔天起算到納稅義務人繳納的那天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稅捐稽徵法第20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 更多相關資訊. 3801 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遺產稅,會受到什麼處罰? 113-01-03. 3802 漏報或短報遺產,會受到什麼處罰? 113-01-03.

  5.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首頁. 外僑稅務服務. 外僑稅務FAQ. 外僑綜合所得稅如有退稅,應如何辦理? 又外僑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時,應如何辦理? 更新日期:113-04-22. 國稅局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依一般查核程序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 外僑納稅義務人亦可利用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 惟所退稅款如因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結清或其他因素致無法順利撥付時,亦將轉為開立退稅支票方式辦理。 外僑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或外僑已離境無法兌領該退稅支票時,可填寫「委任書」,委請代理人代為領取支票,或改成劃線支票並經由金融機構以票據交換方式兌領。

  6.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遺產稅. 那些財產應申報遺產稅? 3202 員工因死亡而退職之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應否課徵遺產稅? 更新日期:113-01-03.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係屬被繼承人 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 (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3201 那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113-01-03. 3203 員工死亡,公司所給付之喪葬費,應否課徵遺產稅? 113-01-03. 3204 繼承人領取被繼承人生前因勞工退休金所溢繳稅款,應否課徵遺產稅? 113-01-03.

  7. (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A.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B.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C.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開(1)、 (2)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 (財政部110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004658020號公告) (財政部111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100699250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