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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明知他人有實行下列犯罪之一以引起人員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之目的之具體計畫或活動,直接或間接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 資恐防制法 EN
  2. 7 . 對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除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許可或限制措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對其金融帳戶、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提款、匯款、轉帳、付款、交付或轉讓。 二、對其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變動其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 三、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前項規定,於第三人受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委任、委託、信託或其他原因而為其持有或管理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適用之。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因業務關係知悉下列情事,應即通報法務部調查局: 一、其本身持有或管理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二、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在地。

  3. www.mjib.gov.tw › userfiles › files資恐防制法

    中華民國107 年11 月7日修正公布. 第 一 為防止並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之資助行為(以下簡稱資恐),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基本人權,強化資恐防制國際合作,特定本法。. 第 二 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第 三 行政院為我國資恐防制政策研議、法案 ...

  4. www.ntbt.gov.tw › download › 16ca8fe7cd100000ff89e2d89ec79650資恐防制法

    準所定四十項建議之第五項至第七項 建議內容,爰本法名稱為資恐防制法。 第一條 為防止並遏止對恐怖活動、組 織、分子之資助行為 以下簡稱資 恐,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基本 人權,強化資恐防制國際合作,特制定本 法。 105年7月27日立法說明

  5.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80971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15 ;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05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6、7、10、12、13 條文;並增訂第 5-1 條文. ::: 法務部本部:100204 ...

  6. 中 華 民 國105年 7 月 27 日. 華總一義字第10500080971號. 第 一 為防止並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之資助行為(以下簡稱資恐),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基本人權,強化資恐防制國際合作,特定本法。. 第 二 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第 三 行政院為我國資恐 ...

  7. 資恐防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目標性金融制裁之範圍擴及於第三人受指定制裁對象委任、委託或其他原因而為其持有或管理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負有通報義務). 對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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