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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71 有關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教職員工及高中職以上學校軍 訓教官等支領各項給與,其所得徵免及其適用之所得稅法規定為何?. 更新日期:110-10-06. 中小學及幼稚 (兒)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財政部102年9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204649661號令 ...

  2.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壹、課稅範圍. 1120 什麼是進修訓練費? 有金額限制嗎? 更新日期:110-10-06. (一)所得人參加符合規定的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所支付的訓練費用含報名費、差旅費及支付與課程直接相關的教材費、實習材料費、場地費及訓練器材設備費等必要費用。 包含下列機構: 1.境內. ①政府的研究或訓練機(關)構。 ②勞動部許可設立或登記的職業訓練機構。 ③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 ④各級學校。 ⑤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有關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⑥依法立案的短期補習班。 ⑦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的公司法人。 2.境外. ①國外政府的研究或訓練機構。

  3.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國內、國外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人每年最多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 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就讀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除外。 納稅義務人於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時,應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憑核認。 更多相關資訊. 1208 綜合所得稅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113-04-09. 1205 綜合所得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113-04-09. 1204 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之規定如何? 113-04-09. 1202 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多少? 113-04-09. 1201 計算綜合所得稅可以從所得總額減除之項目有哪些? 113-04-09.

  4. 什麼是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2701)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的適用標準為何? (2702)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基金,是否可以投資或借給一般營利事業? (2703)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漏報收入或支出,是否影響免稅? (2704)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何申請免扣繳證明? 是否應辦理結算申報? (2705)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於何時辦理年度結算申報? (2706)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未辦理結算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2707)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轉投資收益如何課稅? (2708)

  5. 1.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2.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3.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療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2年之訓練器材設備費。 4.參加技能檢定之費用。 5.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訓練費。 6.選派員工赴國外進修或研習所支付之費用,應訂有員工出國進修辦法,期滿並應返回公司服務,其由國外有關機構負擔部分,不得列支。 7.建教合作給付該合作學校之費用或補助費,應有合作計畫或契約。 至於營利事業依照職業訓練法規規定提繳之職業訓練費或差額,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6條之1) 更多相關資訊. 營利事業員工國外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如何? (2222) 112-09-11.

  6.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租稅優惠規定為何? (2528) 更新日期:106-03-21. 1.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自行使用於回收再利用之設備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60萬元以上者得就購置成本按7%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適用該項之設備以全新及未申請投資抵減者為限。 2.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投資研究支出,如符合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投資抵減辦法,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其屬公司組織者,得按30%,其餘事業得按20%,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支出總金額超過前2年度研究經費平均數者,其屬公司組織者,超過部分得按50%,其餘事業得按30%抵減之。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3條、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發展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7.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的適用標準為何? (2702) 更新日期:106-03-22. 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須符合下列規定,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1)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 (2)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3)其章程中明定該機關團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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