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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文認為,若將問題置於其應置於的完整「醫療刑法」架構下重新思考,則以「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之刑事責任,以故意或過失,顯然逾越臨床應具有之專業裁量範圍而作為或不作為,致生醫療必然風險外顯可避免之損害於病人者,為限。 」作為既考量「醫療(行為)」的「特性」,又符合「刑法」的「通性」的實現「醫療刑事責任明確化」的「方法」是可行的。 詳述如下: 一、就「醫療行為」,的確不宜別立「重大過失」規定. 顧名思義,「醫療刑法」還是「刑法」的一部分! 因此,即使於「醫療領域」發生之犯罪,其基本結構──犯罪乃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的行為──自不能自外於「刑法」,亦即其判斷應依「刑法」的「通性」。

  2. 大家好我們是台灣趨勢研究公司 接受資策會FIND委託正在進行服務業服務創新認知及滿意度的調查研究。 目前,我們急缺醫療院所業別的樣本, 希望 最近3個月內,曾至下列醫院看診或住院 (不包含探病)的朋友 ,幫忙填寫這份問卷。 長庚醫院 台大醫院 台北榮民總醫院 馬偕紀念醫院 佛教慈濟綜合醫院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國泰醫院 問卷網址如下 http://twtsurvey.phd.com.tw/public/iiisurvey 填寫方式:點入網頁之後,勾選頁面最下面的醫療服務,按送出即可開始填寫 每人可填兩份不同醫院之問卷。 獎品如下: iphone 5 16GB 1 名 行動電源 2 名 7-11 200元禮券 10名 回答僅供統計分析之用,不做其他用途,請放心。

  3. 由一則判決--談慎選自費case重要性. 由 Victoria » 週三 1月 14, 2015 7:50 am. 由一則判決--談慎選自費case重要性. 【裁判字號】 102,上易,709. 【裁判日期】 1021226.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709號. 上 訴 人.

  4. 抗老化療程聞名的安法診所因所內醫師違法為病人注射藥物診所被罰十五萬元院長王桂良被停業六個月王桂良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翻案成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王的停業處分

  5. 2018/10/25. 名醫江守山5年前被老東家新光醫院解職,雙方鬧翻對簿公堂,江另指他收治的13位洗腎病患,被院內腎臟主任呂至剛擅自移到呂等其他醫師名下,害他每月少領1萬7004元追蹤處置費,因此自訴控告呂涉犯詐欺取財等罪。 但最高法院認定呂讓實際看診醫師領取費用,並無不,今判江守山敗訴確定。 江守山(58歲)是腎臟專科醫師,近年經營健康飲食等事業,號稱會員逾2萬人,頗有名氣,不過他在2013年間,被新光醫院以請領健保給付涉弊為由解職後,雙方決裂,江曾撰文影射新光醫院「營運出狀況、恐吹熄燈號」等語,彼此引而衍生多件刑、民事訴訟。

  6. 行醫的專業一旦喪失自主權,無異於喪失專業的尊嚴,一個毫無自主、尊嚴的行業,會衍生盜心、欺瞞、傷害,並非始自今日;十餘年前「曉明十一刀」讓十一名曉明女中學生集體割盲腸事件,醫界驚駭,社會為之譁然;問題延燒到現在,只是於今尤烈罷了。 本文沒有為醫界喊冤的用意,只是想提醒社會:有果必有因,希望社會能理性討論今日執醫環境的問題癥結,且莫動輒引少數違規醫師為例,將熱情奉獻於臨床的醫師,全視為一手拿手術刀、一手忙著與詐騙集團交易的披著白袍的商人。 我們也全力支持:願一邊摜烏紗帽、換取健保費調漲,一邊以嚴懲不法來保護善良、敬業的大多數沈默的醫師。 (作者為彰化秀傳醫院骨科專科醫師、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碩士) MK五四三部落格. 高雄客. CR. 文章: 892.

  7. 醫聲論壇 本論壇藍色會員為醫師會員;橘色會員未經認證,不一定具有醫師身份。 跳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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