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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該法第17條之規定計算。如勞工遭資遣時已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該段年資依該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退休金(參閱連結1)。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勞工適用勞退新制之工作

  2. 2024年2月16日 · 資遣費 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或第14條及第20條或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第85條 規定終止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後,資遣費之給與,依勞工適用新制或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之工作年資,分別計算。

  3. 2021年10月20日 · 新制資遣費 勞工: 94 年 7 月 1 日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或「受僱於 94 年 7 月 1 日以後始指定適用勞基法的單位」者。 計算方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每滿 1 年發給 1/2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4. 2021年11月24日 · 一、預告期間之計算 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或不定期契約勞工自請離職,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提前預告契約終止日,該預告期間依據勞工工作年資有所不同,如下: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

  5. 2021年10月20日 · 舊制資遣費 ( 1 )勞工: 94 年 7 月 1 日前已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選擇適用新制,保留舊制年資」者。 ( 2 )計算方式:依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每滿 1 年發給相當於 1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6. (1)舊制年資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a.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b.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7. 2021年10月20日 · 凡83年4月11日以後退休或資遣者,雇主應以新規定之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惟在83年4月10日以前退休或資遣者,仍依內政部74年12月21日台內勞字第371678號之函規定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9日台83勞動2字第25564號函)

  8. Explore the new regulations for severance pay on the official website of Taiwan's Ministry of Labor.

  9. 2017年7月12日 · 一、勞工甲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為105年10月1日至106年3月31日(未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定之期日或期間,例如病假等)。 二、勞工甲106年1月取得的105年度10天未休特別休假工資,由勞雇雙方協議決定有多少數額,計入105年10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期間。

  10. (第3項)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前條,或其雇主依第8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以不低於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資遣費計算標準發給離職金,並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但已依其他法令發給資遣費、退休金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與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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