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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成年[民國95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已成年子女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話,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的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醫師診斷證明以備 ...

  2.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也就是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沒有滿183天屬於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有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的規定就源扣繳如果居留天數滿183天的話則屬於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扣繳

  3. 首頁. 外僑稅務服務. 外僑與綜合所得稅. 一、外僑綜合所得稅與居留期間的關係. 更新日期:112-04-21.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 外僑因在臺居留期間之久暫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 其納稅方式亦有不同,茲說明如下: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 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臺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4.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檢附的資料為: 一、配偶: (一) 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 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三) 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二、直系尊親屬(須年滿 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一) 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 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三) 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四) 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五) 未滿60歲且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5.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民國95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或者已成年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該扶養親屬免稅額。已成年的兄弟姊妹,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證明或身心障礙 ...

  6. 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 玖、外僑篇. 更新日期:113-04-09. 一、外國人也要報稅嗎? 近年來由於我國經濟持續發展吸引外人投資,並同時開放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在我國政府保護之下,外僑既賺取所得,當須和我國民一樣,負起納稅義務。 外國人課稅方式與其在臺居留日數有很大關係,首先應知道居留日數的計算方式。 外僑在臺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並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始日不計末日計之規定核算,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舉例說明: 例一:A君112年4月2日入境,5月10日出境,計38天,7月2日再入境後至112年12月31日尚未出境,計182天,A君112年度在臺共居住220天。

  7. 外僑在同一課稅年度中若已按非居住者適用之規定稅率納稅離境嗣後在當年度再來臺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者應改按居住者適用之規定稅率重新核算該年度之應納稅額至於前已繳納該年度稅款可以退抵。 更多相關資訊. 外僑綜合所得稅與居留期間的關係. 112-04-21. 十七、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112-03-25. 十五、累進稅率速算公式(單位:新臺幣元) 112-03-25. 十三、投資新創事業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金額. 112-03-25. 十、申報時應攜帶之資料. 112-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