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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僑稅務FAQ.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其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應如何計算? 更新日期:112-03-24. 外僑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中華民國來源之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寫在同一份申報書內合併申報納稅在計算稅額時有下列三種方式1.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2.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應該申報的各項所得所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合計為全部應納稅額。 其中,在計算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應納稅額時,只能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自己之免稅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未分開計稅方及受扶養親屬申報減除。 3.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可選擇分開計算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2.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如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101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188380號令)

  3. 1945 外僑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檢附哪些文件?. 更新日期:111-04-29. 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時應攜帶或檢附有關居留及所得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居留證、扣繳憑單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自境外所得之證明等,又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各項 ...

  4.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可以列舉扣除,但是有保險給付的部分則不能扣除。另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 ...

  5. 已成年的兄弟姊妹,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醫師診斷證明以備審核。 至於「在校就學」是以具有正式學籍的才可以適用,在學證明文件可以用當年度的繳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或是在學證明書等作為憑證。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 更多相關資訊. 1209 綜合所得稅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113-04-11. 1217 受扶養者年度中成年或已成年而在年度中畢業,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113-04-09. 1216 列報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113-04-09. 1215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符合哪些要件? 113-04-09.

  6. 一、外國人也要報稅嗎? 近年來由於我國經濟持續發展吸引外人投資並同時開放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在我國政府保護之下外僑既賺取所得當須和我國民一樣負起納稅義務。 外國人課稅方式與其在臺居留日數有很大關係,首先應知道居留日數的計算方式。 外僑在臺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並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始日不計末日計之規定核算,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舉例說明: 例一:A君112年4月2日入境,5月10日出境,計38天,7月2日再入境後至112年12月31日尚未出境,計182天,A君112年度在臺共居住220天。 例二:B君112年8月1日入境,11月20日出境後未再入境,當年度B君在臺居住共111天。 二、如何申報?

  7.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1.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的被看護者: (1)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須檢附課稅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 (2)在家自行照顧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需求者: A.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須檢附112年度有效 (指開立日起1年期間含括112年度)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B.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須檢附112年度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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