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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費用(共計53題) 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發生呆帳損失,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以憑認列? (2253) 更新日期:110-04-23. 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而發生的呆帳損失,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因債務人所在地點不同,而須提示不同的證明文件: 1.債務人如在國內:存證函上應書有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地址,由稽徵機關依據內部或通報資料查對屬實後予以認定。

  2. 更新日期:106-03-22.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規定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當期決算所得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如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繳納,稽徵 ...

  3. 線上申辦線上查調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稅務試算公示資料查詢電子申報繳稅服務. 書表及檔案下載.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免費軟體下載繳款書種類及格式. 交流園地. 國稅信箱地方稅信箱網站信箱稅務機關連結. 稅額試算. 稅額試算專區遺產稅稅額試算專區. 境外電商 ...

  4. 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之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因所得稅法已刪除延長申報期限之規定,且廢止營利事業如變更會計年度或辦理決算因情形特殊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函釋之適用。故此類案件,不得 ...

  5. 這個問題分5點說明如下: (1)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董事有數人,但未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時,全體董事均有代表公司之權限。 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後,未選任新董事長,可認為回復至未選任董事長之情形,依上開法條規定得以其他董事為公司之代表人,對其送達稅捐稽徵文書。 (2)設有經理人,亦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之規定對其送達。 (3)如董事及經理人行蹤不明,經向戶籍機關查明仍無著落時,可以為公示送達。 (4)無董事亦無經理人時,參照法務部78年1月26日法律字第1714號函釋,可依 非訟事件法第183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向其送達。 (5)如該公司停業已逾6個月,亦可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由稽徵機關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請求解散該公司,進行清算,而以清算人為稅捐稽徵文書之應受送達人。

  6.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國稅)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 (另開連結視窗)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7. 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所稱清算結束之日」,參照公司法第331條等有關規定應係指清算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時而言並非指向法院聲報備查之日否則法人人格已消滅納稅主體不存在如何辦理清算申報。 故清算人在向法院聲報備查前,依上開規定,負有申報清算所得之義務,若有清算所得而未依法辦理申報及繳稅,逕向法院聲報之清算完結備查,清算人即有公司法第92條但書及第33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依前司法行政部68台函民字第05991號函意旨,清算人之責任並未解除,自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財政部80.3.27.台財稅第790383974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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