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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設籍桃園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資格者按月核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但如現已領有老人兒童少年特殊境遇等之生活扶助費或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或全日住宿式服務只能擇一領取不得重覆。 服務對象. 申請生活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最近一年臺灣地區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費用為新臺幣24,574元 *1.5=36,861元)。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732萬元。 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2.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臨櫃申辦 親自現場辦理. 服務內容.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9,485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437元。 ()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437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049元。 (三)非屬前二款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437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049元。 申辦流程. 依據申請說明填寫申辦表單與備齊相關證明後,進行服務送件,後續依據審查結果進行通知回覆。 應備物品. 1.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申請調查表 (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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