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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供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使用車輛每1身心障礙者可申請1輛免稅免稅要件及應備證件如下: ()身心障礙者有駕駛執照. 1.免稅要件車輛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2.應備證件身心障礙證明行車執照身分證車主印章。 ()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 1.免稅要件車輛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一戶籍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 2.應備證件:身心障礙證明、行車執照、戶口名簿 (車主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或配偶時,得以身分證代替)、車主印章。 二、符合免稅規定案件,請攜帶相關證件正本,向車籍所屬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 三、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車輛,地方稅稽徵機關會主動通知核定免稅,除欲更換免稅車輛外,免再提出申請。 更多相關資訊.

  3. 服務內容. 1.法令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3.申辦注意事項:. (1)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車輛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核定免稅免再提出申請若擁有多部車輛亦可提出申請選擇欲免稅的車輛。. 因身心障礙 ...

  4. 申請供身障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 適用法條: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01. 上開法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退稅手續. 01.

  5. 身心障礙者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申辦資格. 1.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者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2.身心障礙者未領有駕駛執照者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 申辦流程. 1. 連結至本局網站線上申辦. 2. 驗證電子信箱. 3. 填寫申請書之各項欄位. 4. 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後點選送出. 5. 完成申請. 6. 審核結果以公文通知. 應備物品. 1.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2.行車執照影本. 3.當年度牌照稅已繳納者,另檢附車主存摺封面影本(直撥退稅用) 作業天數. 5天. 備註. 1.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車輛汽缸排氣量超過2,400cc者,免徵金額以2,400cc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6. 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線上申辦 網路申請辦理. 服務內容. 1. 法令依據: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 。 2. 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申辦資格. 1. 身障者領有駕駛執照: (1) 車輛為身障者所有。 (2) 身障者身心障礙手冊 (證明)仍在有效期限2.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 (1) 車輛為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戶籍地址二親等內親屬所有。 (2) 身障者身心障礙手冊 (證明)仍在有效期限。 申辦流程. 1. 申請。 2. 受理。 3. 是否符合規定、是否補正。 4. 核定。 5. 函復申請人。 應備物品. (一)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有駕駛執照時 (以每人1輛為限) 1.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正反面)。 2.

  7.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您的車輛如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且欲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可連結至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輸入相關資料並上傳身心障礙證明後送出即完成申請作業亦可攜帶身心障礙證明至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或派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及士林監理站之牌照稅股辦理。 二、相關規定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如持有駕駛執照,免稅之車輛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且每人以1輛為限。 (二)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可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之車輛申請免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三)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車輛,地方稅稽徵機關會主動通知核定免稅,免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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