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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訂定之「112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20日臺教人 (四)字第1120126002號函轉行政院112年12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2162號函辦理。. 二、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基準,按前開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如下:. (一) 依月支薪俸及 ...

  2. 一、為激勵現職軍公教人員士氣慰勉工作辛勞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發給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

  3. 一百十二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行政院112 年12 月18 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2162號函訂定. 一、為激勵現職軍公教人員士氣,慰勉工作辛勞,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發給對象如下: ( 一) 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 ( 二) 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 三、發給基準如下: ( 一) 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 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立法委員比照支給)。 2、 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及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人員,以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

  4. 一、第一項第一款明定軍公教人員在職 年資計算及併計之規定。 二、第一項第二款明定留職停薪人員之 年終工作獎金得按實際在職月數計 發及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人員得按現 職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規定。 三、第一項第一款但書人員及第二款留 職停薪應徵

  5. 最新消息. 行政院訂定之「111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113597號書函轉行政院111年11月16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1828號函辦理. 二、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基準,按前開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如下: (一) 依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加給)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111年12月支主管職務加給(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及簡任 (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發給。

  6. 領原則下發給:1、 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及離職再�. ,原為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臨時人員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2)留職停薪人員(包括留職停薪�. 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計發。又留職停薪在國內受訓人員,如受訓機關可依規定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時,其在原機關服務年資�. 予併計;結訓後在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返回原機關服務者. ,受訓期間之年資亦得併計。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人員得按現職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3) 因案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或免除職務、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而許其復職者,及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獲撤銷原行政處分而復職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之薪俸部分,全額發.

  7. 一百十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問答集目次 一、發給對象 Q1: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是否適用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 定? ..... 1 Q2:機關委外派遣人員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1

  8. 行政院訂定之「110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8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168037號書函轉行政院110年12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1319號函辦理. 二、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基準,按前開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如下:. (一) 依月支薪俸及 ...

  9. 問答集目次 . 一、發給對象. Q1: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是否適用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 注意事項規定? ............................................ 1. Q2 :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以勞務採購進用之廚工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1. Q3: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1. Q4:以鐘點費方式支給之短期代課教師、按件或按時計酬者(如各公立大專院校進用之按時計酬全職工讀生)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2.

  10. 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常見問�. Q1: 年終慰問金發給依據及對象? A1: 依行政院106 年6 月13 日修正之「退休( 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年終慰問金係以照顧弱勢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退休( 伍)軍公教人員為原則,發給對象包括: 一、 按月支( 兼) 領退休金( 俸) 在新臺幣( 以下同)2萬元以下之各級政府退休( 伍)人員,其中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以其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 按,106年度年終慰問金之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經行政院106 年6 月16 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48723號公告定為2 萬5,000 元以下)。 二、 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軍公教人員及其遺族,如在職期間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成殘、因公死亡人員或遺族、被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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