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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 ,是 中華民國政府 設置讓 軍公教 人員(即 軍人 、 公務員 、 教師 )將 退休金 以及 保險養老給付 存在 臺灣銀行 所能享受的特別優惠 利息 待遇。 源自於民國47年由國防部與財政部會銜發布的──《陸海空軍軍官退除役金優惠儲蓄存款辦法》建議比照民國45年鼓勵軍人儲蓄風尚,國防部與台灣銀行所訂頒國軍優惠存款制度 (包含整存整付、零存整付)約當以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加計1/2謂之為「優惠存款」,肇始優惠存款一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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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制度建立?
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 ,是 中華民國政府 設置讓 軍公教 人員(即 軍人 、 公務員 、 教師 )將 退休金 以及 保險養老給付 存在 臺灣銀行 所能享受的特別優惠 利息 待遇。 源自於民國47年由國防部與財政部會銜發布的──《陸海空軍軍官退除役金優惠儲蓄存款辦法》建議比照民國45年鼓勵軍人儲蓄風尚,國防部與台灣銀行所訂頒國軍優惠存款制度 (包含整存整付、零存整付)約當以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加計1/2謂之為「優惠存款」,肇始優惠存款一詞。 [1] 。
2024年3月2日 · 如前文所言,公務人員的退休收入可以分為「退休金」和「優存利息」兩個部分,其中「退休金」指的就是狹義的退休金,包括常聽見的月退休金、一次領退休金,至於「優存利息」則是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軍公教人員將退休金存在台灣銀行可以享有更優渥
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 ,是 中華民國政府 設置讓 軍公教 人員(即 軍人 、 公務員 、 教師 )將 退休金 以及 保險養老給付 存在 臺灣銀行 所能享受的特別優惠 利息 待遇。 源自於民國47年由國防部與財政部會銜發布的──《陸海空軍軍官退除役金優惠儲蓄存款辦法》建議比照民國45年鼓勵軍人儲蓄風尚,國防部與台灣銀行所訂頒國軍優惠存款制度 (包含整存整付、零存整付)約當以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加計1/2謂之為「優惠存款」,肇始優惠存款一詞。 [1] 。
-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本辦法所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 銀行)及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
- 依本法辦理退休之公務人員,其所具公務人員退撫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 制)實施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與參加公. 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以下簡稱養老給付) 得辦理優惠存款: 一、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表(以下簡稱公務人. 員俸額表)支薪,且未曾領取待遇差額、退休金差額,及未支領單一.
- 依本辦法辦理優惠存款之退休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公保年資與養. 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依附表規定辦理。 前項公保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 月計。
近期許多退伍袍澤詢問有關優惠存款權益,經本會協助詢問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該行說明如下: 一、於本 (臺灣銀行)行開立優惠存款帳戶時,需同時開立2個帳戶,分別為「優惠存款本金帳號」及「一般綜合存款帳戶 (優存利息入帳用)」,2個帳戶合併於一般綜合存款帳戶存簿中。 二、優惠存款存戶辦理解約後,優存帳號即一併銷戶,如本金轉入一般綜合存款帳戶,按一般利率計息。 三、前因轉 (再)任公職,辦理優惠存款銷戶人員於脫離公職後,應將優存本金先行存回帳戶,得依優存辦法第12條辦理恢復。 (108.12.16張貼) Q1、108年8月23日司法院公布釋字781號解釋,其解釋意旨為何?
銓敘部並表示,有關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制度究應如何調整因應,因牽涉範圍廣泛,不但涉及信賴保護法制原則,且關係軍公教人員退休權益,更攸關軍、公、教人員整體退撫制度改革,銓敘部將進一步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國防部、教育部、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共同審慎研商具體可行處理方案,並朝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合理維護公務人員退休權益,並兼顧政府誠信與信賴保護法制原則之方向審慎檢討處理,目前仍屬研議階段,不會驟然變動。 上版日期:98-11-26.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
是為落實本法所定優惠存款相關規定及因應實務作業需要,並明定相關細節性、技術性與程序等規定,爰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 貳、 主要內容 本辦法草案共計二十條;其規範要旨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主管機關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 (草案第二條) 三、退休人員辦理優惠存款之要件。 (草案第三條) 四、公教人員保險一次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之計算事宜。 (草案第四條) 五、退休人員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計算方式。 (草案第五條) 六、擇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之優惠存款金額計算方式。 (草案第六條) 七、退休人員之優惠存款事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按本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