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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5年10月12日 · 中華民國護照 是 中華民國 外交部 所核發的 護照 ,申請資格為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大陸地區人民 、 香港居民 、 澳門居民 在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前不適用護照條例,除經中華民國外交部等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華民國護照之必要之申請資格外,原則上不予核發 [註 1] [2] ,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與執行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掌理 [註 2] [3] ,中華民國護照由外交部、 駐外使領館 、 代表處 、或 辦事處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負責簽發。 [註 3]

  2. 2022年6月1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啟用申辦護照網路填表及照片上傳系統提供網路填表照片上傳及線上預約三大服務簡化民眾申辦護照手續。[31] 種類 2021年1月11日起發行的外交公務及普通護照封面 普通護照 外皮為墨綠色。

    • 1919年9月(第1版), 1995年1月(可機讀護照), 2008年9月29日(第1代晶片護照), 2017年12月(第2代晶片護照), 2021年1月11日(提升台灣辨識度的新版護照)
    • 護照
  3. 4 天前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公務普通護照普通護照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其中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公務普通護照被統稱為因公護照普通護照曾經被稱爲因私護照。 普通護照的持有者可以是擁有 中國大陸戶籍 的人士,也可以是不具有戶籍的 中國人民解放軍 現役軍人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現役官兵和無中國大陸戶籍的 華僑 。 對於中國公民出生在國外的新生兒,若其不自動具有外國國籍,不論具有或不具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 都可以申請普通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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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參見

    下設四組、四室、三小組、五辦事處 室(局內行政事務) 1. 秘書室 2. 主計室 3. 人事室 4. 政風室 組 1. 護照行政組:負責中華民國國民之護照行政業務。 2. 簽證組:負責外國護照的外交、禮遇、居留及停留等簽證業務。 3. 文件證明組:負責文件證明業務、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僑務。 4. 護照製發服務組:受理中華民國護照的申請、核發與護照各項加簽業務。 小組(任務編制) 1. 國會聯絡組:負責國會協調聯繫及服務業務。 2. 資訊小組:負責綜理規劃電腦與資訊業務。 3. 法制小組:負責領務相關法令規章之研擬修訂、解釋、審議及法製作業事項。 辦事處 1.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專門辦理外籍人士落地簽證業務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聯繫。 2. 外交部中部辦事處:位於臺中市南屯區行...

    外交部組織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81 年 01 月 22 日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52 年 04 月 24 日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繁體中文)(英文)
    YouTube上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頻道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在Flickr上的頁面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
    日本外務省領事局(日語:領事局)
  4. 2024年4月1日 · 護照 是一個 國家 或 地區 的 政府 發放給本國 公民 或 國民 的一種 旅行 證件 ,用於證明持有人的 身分 與 國籍 ,以便其出入本國及在外國旅行,同時亦用於請求有關外國當局給予持照人通行便利及保護。 某些情況下,一個國家政府也可給外國籍人士發放護照,如「 葡萄牙給外國人護照 (澳門) 」。 護照關係到在國外所受合法保護的權利與進入本籍國的權利。 護照上通常有持有者的 照片 、 簽名 、 出生日期 、 國籍 和其它個人身分的證明。 許多國家正在開發將 生物識別 技術用於護照,以便能夠更精確地確認護照的使用者是其合法持有人。 如今國際間旅行通常要求出示護照,但也有例外的情況。 護照實際上僅僅是一種國際認可的用來對旅行者身份鑑定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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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部门發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用于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1] ,也是定居国外无中国大陆 户籍 和 居民身份证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 华侨 )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一种身份证明 [2] ,相关办事机构可以通过接入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的应用系统进行联网在线查询获得护照持有人的身份信息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分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公务普通护照、普通護照、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和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 其中,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公务普通护照被统称为因公护照,普通護照曾经被稱爲因私護照。

  7. 1946年,國民政府修正公布《戶籍法》,第十一條明確提出「已戶籍登記之地方,得製發國民身分證,或經內政部核准以戶籍謄本代之」;同年6月,行政院頒佈了《戶籍法施行細則》,對國民身分證的有關事項做出了具體規定;同年10月,依據內政部公布的《國民身分證實施暨公務員首先領證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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