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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水字第1106035372號 令. 法規體系:.

    •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第. 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 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 一、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或排水之受益地。 二、考量當地水源條件、農業立地條件、農業發展與農田水利設施投資效. 益之相關條件,劃設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之範圍。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應冠以管理該農田水. 利事業區域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田水利署)管理.
    • 主管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農田水利事業區域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之. 調查作業。 必要時,得視需要辦理之。 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者,主管機關得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變. 更;已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實者,得廢止農田水利事業區域。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訂定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制度: 一、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所定灌溉制度。 二、考量當地水源條件、區域水資源統籌調度、農業經營規劃及農田水利. 設施功能之相關條件,決定灌溉之順序、次數及水量。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或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 實者,主管機關得徵詢當地農民意見,並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後,辦理.
  2.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或無灌溉排水受益事 實者,主管機關得徵詢當地農民意見,並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後,辦理 灌溉制度之變更或廢止。

  3.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七章 灌溉蓄水池管理. 三十七、水利會現有蓄水池未經農委會核准不得變更使用。. 三十八、為有效管理灌溉蓄水池,各水利會應依照有關灌溉管理規定建立. 資料。. 三十九、建造 ...

  4. 2017年12月18日 ·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字第1106035372號令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 第一章 總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監督輔導農田水利會(以下. 簡稱水利會)辦理事業區域內灌溉用水之引灌、營運、亢旱機制、排. 水、水質、蓄水、水利設施之管理養護及水路變更等業務,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農田水利設施係指水利會管理或代管之農田水利建造物及. 其附屬設施。 三、本要點所稱農田水利建造物係指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管理之水庫、灌溉. 蓄水池、各級灌溉、排水圳路、堤防及附屬構造物。 四、本要點所稱灌溉蓄水池及附屬設施係指水利會為其事業使用管理之埤. 池、溜池、池塘、沼潭及蓄水坑谷,包括其界線內造林及其附屬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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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本署得視業務需求指定管理處辦理水質加強檢驗,檢驗項目除前項所列項目外,得指定增加溶氧、砷、汞、陰離子界面活性劑、油脂或其他項目。 九、管理處應督導工作站對監測點及搭排戶介入口排放水辦理水質檢驗作業,檢驗頻率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辦理。 十、管理處應每年檢討監測點之設置位置及檢驗成效,並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報下年度水質監測計畫書經本署備查後執行。 第四章. 採樣及檢驗作業 十一、水質檢驗作業之初驗及複驗,應於渠道通水時執行。 工作站辦理水質檢驗作業初驗及複驗之水樣採集及檢驗,發現水質有污染之虞,或因現場狀況無法採樣或檢驗(如斷水、無水、停止灌溉等),應錄影或拍照存證。 工作站採集水樣後應現場檢驗數據並記錄之,水樣瓶應粘貼水質樣品標籤,並依管理處指示將水樣送驗。

  7. 2023年7月15日 · 現在位置: 首頁 > 新聞與公報 > 農委會公報(最後一期為第20卷25期,自94年起請查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訂定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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