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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第. 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 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 一、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或排水之受益地。 二、考量當地水源條件、農業立地條件、農業發展與農田水利設施投資效. 益之相關條件,劃設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之範圍。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應冠以管理該農田水. 利事業區域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田水利署)管理.
    • 主管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農田水利事業區域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之. 調查作業。 必要時,得視需要辦理之。 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者,主管機關得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變. 更;已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實者,得廢止農田水利事業區域。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訂定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制度: 一、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所定灌溉制度。 二、考量當地水源條件、區域水資源統籌調度、農業經營規劃及農田水利. 設施功能之相關條件,決定灌溉之順序、次數及水量。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或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 實者,主管機關得徵詢當地農民意見,並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後,辦理.
  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水字第1106035372號 令.

  2.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 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 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或排水之受益地考量當地水源條件農業立地條件農業發展與農田水利設施投資效. 益之相關條件,劃設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之範圍。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應冠以管理該農田水. 利事業區域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田水利署)管理. 處(以下簡稱管理處)名稱。 第 3 條. 主管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農田水利事業區域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之. 調查作業。 必要時,得視需要辦理之。

  3. 2017年12月18日 ·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字第1106035372號令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 第一章 總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監督輔導農田水利會以下. 簡稱水利會辦理事業區域內灌溉用水之引灌營運亢旱機制. 水、水質、蓄水、水利設施之管理養護及水路變更等業務,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農田水利設施係指水利會管理或代管之農田水利建造物及. 其附屬設施。 三、本要點所稱農田水利建造物係指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管理之水庫、灌溉. 蓄水池、各級灌溉、排水圳路、堤防及附屬構造物。 四、本要點所稱灌溉蓄水池及附屬設施係指水利會為其事業使用管理之埤. 池、溜池、池塘、沼潭及蓄水坑谷,包括其界線內造林及其附屬設施. 。

  4.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水字第1106035372號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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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七章 灌溉蓄水池管理. 三十七水利會現有蓄水池未經農委會核准不得變更使用。. 三十八為有效管理灌溉蓄水池各水利會應依照有關灌溉管理規定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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