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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本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停止辦理會務委員及會長之選舉各農田水利會第四屆會務委員及會長之任期均至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不適用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十九條

  2. 本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原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除得置第一項各類人員外並得置助理員其員額編制因業務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項面積規定之限制不得逾五十人

  3.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條文檢索-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容檢索: 輔助說明.

    • 民國 109 年 10 月 01 日
    •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英
    • 民國 54 年 07 月 02 日
    • 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0301號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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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經費. 第 24 條. 農田水利會之經費以下列收入充之: 一、會費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財務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 五、捐款及贈與收入。 六、其他依法令之收入。 前項各款收入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第 25 條. 農田水利會會費,應向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徵收。 會員請求增加灌溉水量或抽水灌溉利益者,得按受益程度加收會費。 水利會會費,自應徵收之日起滿五年未經徵收者,不再徵收。 但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6.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107年1月17日 【公布日期】民國107年1月31日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七月二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41條. 2‧.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二月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116171920263537條條文. 3‧.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7202號令修正公布第16、19、20、25條條文. 4‧. 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二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3912號令修正公布第23條條文. 5‧.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三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0452號令修正公布第1、4、9、13、15~22、35、37~39條;並增訂第39-1條條文. 6‧.

  7. 自本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停止辦理會務委員及會長 之選舉各農田水利會第四屆會務委員及會長之任期均至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不適用 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一第十 九條之二第二十條有關會務委員及會長之選舉及任期之規定。 前項會務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不辦理補選;會長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任期屆滿時,由 主管機關指派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無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所定情事者代理之,不適用第二十 一條規定: 一、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簡任第十 職等以上職務。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一級主管六年以上。 三、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

  8.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沿革-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 法規沿革.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54 年 7 月 2 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41 條. 2.中華民國 59 年 2 月 9 日總統(59)臺統(一)義字第 969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16、17、19、20、26、35、3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69 年 12 月 17 日總統(69)臺統(一)義字第 7207 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