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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第 2 條. 農田水利會之組織及其有關事宜依本通則之規定本通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農田水利會一律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埤圳之名稱。 第 4 條. 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 二 章 區域及設立. 第 5 條.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由主管機關根據河川水系、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定之。 第 6 條. 農田水利會之設立,依下列各款之一辦理之: 一、設立區域內,具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會員資格五十人以上之發起,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主管機關認為有設立之必要者。 第 7 條. 農田水利會之籌備,其發起人組織籌備機構,由主管機關輔導之。 第 8 條.

    •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EN
  2. 本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原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除得置第一項各類人員外並得置助理員其員額編制因業務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項面積規定之限制不得逾五十人

  3.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經費. 第 24 條. 農田水利會之經費,以下列收入充之: 一、會費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財務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 五、捐款及贈與收入。 六、其他依法令之收入。 前項各款收入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第 25 條. 農田水利會會費,應向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徵收。 會員請求增加灌溉水量或抽水灌溉利益者,得按受益程度加收會費。 水利會會費,自應徵收之日起滿五年未經徵收者,不再徵收。 但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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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法 利 水 及相關法癮之研( 修) 訂情形. 規 |沈緊勳農委會農田水利處經營發展科科長. 為持續加強農田水利會蜡務改進措施之推動踂農田水利處所屬經營發展科均依相關法規持續積極辦理:農田水利政策推動相關法規研擬修訂農田水利會蜡務改進輔導農田水利事蜡宣導人員訓練及教材彙編農田水利各項蜡務資訊系紺建立以及農田水利會多角化經營之輔導等工作

  6.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條文檢索-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容檢索: 輔助說明.

    • 民國 109 年 10 月 01 日
    •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 民國 54 年 07 月 02 日
    • 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0301號 令
  7. 【法規名稱】。 相關子法.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107年1月17日. 【公布日期】民國107年1月31日 . 章節索引〉〉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七月二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41條. 2‧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二月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1、16、17、19、20、26、35、37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7202號令修正公布第16、19、20、25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二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3912號令修正公布第23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三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0452號令修正公布第1、4、9、13、15~22、35、37~39條;並增訂第39-1條條文.

  8. 行政院爰擬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05 年 3 11 日函請立法院審議歷經立法院同年 4 月 7 日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第 1 次聯席會議審查修正,立法院同年 4 月 26 日院會二三讀總統同年 5 月 11 日公布施行今後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全國 17 個農田水利會會員總數約為 156 萬餘人,預估其中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面積未達 0.01 公頃之會員及未年滿 20 歲之會員,合計約為 16.8 萬餘人不具有選舉權及罷免權。 臺北市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 105 年 8 月 27 日第 4 屆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將可有效排除有心人士意圖以小面積人頭會員影響選舉結果,維護農田水利會選舉之公平性,健全農田水利會組織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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