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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委會表示,14個農田水利會會長指出農田水利會對於灌溉水質污染、水利設施用地遭佔用無公權力處理,城鄉田水利建設經費不均衡,以及全國尚有37萬公頃未享有農田水利會的灌溉服務等問題,藉由農田水利法立法,將可視水源狀況以適地適作原則,逐漸將政府灌溉服務擴展至灌區外37萬公頃農地,並由農田水利法所賦予公權力,可有效解決灌溉水質污染案件;另農田水利會資產成立作業基金,該法亦規定政府應以年度預算撥款至作業基金,以維持農田水利設施營運所需,平衡城鄉農田水利建設。
  1. 農田水利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2. 農田水利法規草案預告 相關法規 農田水利相關函釋 農田水利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預算及決算

  3. 農田水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農田水利事業經費. 第 22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及維護第十八條所定灌溉管理組織之營運,應設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許可時所收取規費及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向使用者收取費用之收入。 三、租金及利息收入。 四、資產處分或活化收益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作業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事項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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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
    • ﹝1﹞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1﹞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農田水利事業:指運用人為或自然之方法於主管機關劃設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或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從事農田灌溉、農田排水及相關事項。
    • ﹝1﹞主管機關應依河川水系、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並公告之;其變更、廢止時,亦同。涉及原住民族地區者,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
  5. 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將維持水利小組等基層組織繼續辦理農田水利業務灌溉配水也將延續既有制度不會調整改變農委會農田水利處則確定會在10月1日升格為三級機關農田水利署」。 農田水利法三讀通過農委會將訂定9個辦法及1個要點共10個子法

  6.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 ...

  7.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農田水利事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