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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有條文.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本細則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照舊使用指現況提供為水路使用之土地應維持農田水利使用並維持 ...

    • 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
    •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農田水利事業:指運用人為或自然之方法於主管機關劃設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或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從事農田灌溉、農田排水及相關事項。
    • 主管機關應依河川水系、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並公告之;其變更、廢止時,亦同。涉及原住民族地區者,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
  2.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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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106030356A號 令.

  5.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10.05.13發布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09008317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 農田水利法 施行之日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106030356A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 條文;增訂 第3-1條 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細則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三十三 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 十一 條所稱照舊使用,指現況提供為水路使用之土地,應維持農田水利使用,並維持原土地提供使用關係。 第3條.

  6.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照舊使用,指現況提供為水路使用之土地,應維. 持農田水利使用,並維持原土地提供使用關係。 第三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所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設置前,其收入、支. 出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核定之年度預算執行與辦理決算;有關會計報告. 、科目、憑證、內部審核程序及其他財務會計相關業務,應依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管理處財務會計處理暫行措施辦理。 第三條之一.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灌溉管理組織專任職員之訓練及進修事項,主管.

  7.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內容.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承接辦理。 第 1 條. 本細則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照舊使用,指現況提供為水路使用之土地,應維. 持農田水利使用,並維持原土地提供使用關係。 第 3 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所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設置前,其收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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