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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田水利法 》是 中華民國政府 為確保 糧食安全 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 灌溉 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 農地 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 農田水利會 之改制事宜,所制定的條例。 一共有三十四條。 [1] [2] [3] [4] [5] 並於此法施行的同日, 農田水利會 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 改制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 [6] 原本的員工跟據此法的第19條 [註 1] ,會保留和原來職務等級相當的工作。 違憲爭議. 申請釋憲.

    • 2020年10月1日
    • 行政
  2. 農田水利法 》是 中華民國政府 為確保 糧食安全 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 灌溉 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 農地 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 農田水利會 之改制事宜,所制定的條例。 一共有三十四條。 [1] [2] [3] [4] [5] 並於此法施行的同日, 農田水利會 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 改制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 [6] 原本的員工跟據此法的第19條 [註 1] ,會保留和原來職務等級相當的工作。 違憲爭議 [ 編輯] 申請釋憲 [ 編輯]

  3. 沿革. 農田水利會列表. 參考來源. 參見. 外部連結. 農田水利會 (簡稱 水利會 )是 台灣 源自 日治時期 的「水利組合」的法人農業組織,隨著時代更迭,該組織現今受 中華民國 相關法規規範。 台灣曾於各地設有區域性的水利會,也有全國性的「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主要工作是水利事業的興辦、農業災害防治、以及其他農業政策或土地開發等事務 [1] [2] 。 2017年時,臺灣一共有17個水利會,會員約有146.7萬人,灌溉管轄區有37.1萬公頃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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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簡稱 農水署 )是 中華民國農業部 的附屬機關之一,負責辦理農田水利管理業務。 前身為2004年成立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2020年10月1日改制升格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並將全國17個 農田水利會 納編改為公務機關2023年8月1日更為現名。 歷史 [ 編輯] 1984年9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成立,林業處下設水利科,掌管全國農田水利行政業務。 1993年2月3日,依修正公布《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農委會為農田水利會之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正式負責監督 農田水利會 。 2004年1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公布增設「農田水利處」。 1月30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 」成立,承接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處水利科業務。

  6.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農田水利法 可以指: 農田水利法 (宋代) ,為 熙寧變法 中的其中一條。 農田水利法 (中華民國) ,為 中華民國政府 制定的條例。 分類 : . 五字消歧義.

  7. 臺灣正體. 工具. 農田水利法 (中華民國) 農田水利法 是 1068年 宋神宗 在位期間由 王安石 主持新變法工作中的一項 法令 。 此法令規定各地興修 水利工程 ,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 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 政府 貸款 ,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 此法令在頒布之後的七年內,《 宋會要輯稿 》記載,全國興修水利工程17093處,收益民田達36177888畝。 分類 : . 王安石變法. 中國農業史. 中國古代水利工程. 宋朝經濟.

  8. 农田水利法 》是 中华民国政府 为确保 粮食安全 及农业永续,促进农田水利事业发展,健全农田水利设施之兴建、维护及管理,以稳定供应农业发展所需之 灌溉 用水及扩大灌溉服务,并维护农业生产与提升 农地 利用价值及妥善处理 农田水利会 之改制事宜,所制定的条例。 一共有三十四条。 [1] [2] [3] [4] [5] 并于此法施行的同日, 农田水利会 和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田水利处 改制成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田水利署 , [6] 原本的员工跟据此法的第19条 [注 1] ,会保留和原来职务等级相当的工作。 违宪争议 [ 编辑] 申请释宪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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