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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灌溉用水,禁止擅自引取。. 但依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灌溉制度或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引取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申請之程序、應檢附文件、許可條件、廢止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7 條. 主管機關得於 ...

  2. 農田水利法 EN. 第 3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或未依許可內容辦理變更或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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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 1 條. 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之 ...

  5. 農田水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6. 農田水利法是1068年 宋神宗在位期間由王安石主持新變法工作中的一項法令。 此法令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 貸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

  7. 農田水利法 中華民國109 年7 月 2 日 華總一經字第1090008 30 1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 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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