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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建立灌溉排水系統管理政策,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並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109年10月1日農田水利法已公告施行,就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及灌溉制度劃設、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劃設、農田水利設施許可變更、拆除及修復管理、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許可申請、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許可銜接其他排水管線或構造物許可、農田水利設施範圍接受非農田排水排放審核許可管理、灌溉水質水污染物檢驗測定品質管制等農田水利事項,建立相關規範,賦予農業主管機關執行農田水利事業之公權力,對於農田水利妨礙、違反灌溉水質者,農業主管機關可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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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或排水之受益地考量當地水源條件農業立地條件農業發展與農田水利設施投資效益之相關條件劃設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之範圍。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應冠以管理該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田水利署)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名稱。 第 3 條. 主管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農田水利事業區域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之調查作業。 必要時,得視需要辦理之。

  3.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106035799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管理.

  4.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106035799號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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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6.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施行. 今未曾修正為妥適辦理變更農田水利設施工程提升農田水利設施管理. 效率及增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之事項,爰修正本辦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因應實務需求,變更農田水利設施,其用地符合都市計畫相關土地. 使用分區規定者即可動工,無須再向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為供. 農田水利設施使用之特定專用區。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二、增訂第七條第三項所定主管機關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廢止前會商相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後移由其他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及第九. 條第六款經主管機關許可兼作其他使用等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三、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7. 參、 結語. 為建立灌溉排水系統管理政策,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並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109年10月1日農田水利法已公告施行,就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及灌溉制度劃設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劃設農田水利設施許可變更拆除及修復管理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許可申請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許可銜接其他排水管線或構造物許可農田水利設施範圍接受非農田排水排放審核許可管理灌溉水質水污染物檢驗測定品質管制等農田水利事項,建立相關規範,賦予農業主管機關執行農田水利事業之公權力,對於農田水利妨礙違反灌溉水質者,農業主管機關可主動裁罰,藉以強化灌溉管理,並提高灌溉水質維護效能,健全農業安全生產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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