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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英語: Fugitive Offenders and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Legislation (Amendment) Bill 2019 ),民間及媒體報導俗稱「逃犯條例」、「引渡條例」、「送中條例」等,是提交、和
- 2019年3月29日
- 香港立法會
- 2019年4月3日
2019年6月10日 · A: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旨在修改兩條條例,一為《逃犯條例》,一為《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以前者爭議最大。 該草案建議移除原本《逃犯條例》對中國、澳門、台灣的地理限制,使香港可以利用「一次性」或「專案」或「特設」的協議,把疑犯移交至中國各地;因此外界又稱之為《送中條例》。 (註:關於6月9日的遊行人數,主辦單位民陣表示為103萬人,香港警方數字為24萬人。 Q2:香港「反送中」是在吵什麼? A:一般認為對保障個人權利、程序正義不足。 《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中,香港特區政府處理移交申請的單位為法院、行政長官,排除現行立法會的審議和監督。 行政長官作出移交命令的決定受司法覆核制衡,逃犯也可以沿著一般法律途徑上訴至終審法院。
2019年6月10日 · 《逃犯條例》修法草案全名為《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香港政府宣稱該修正案是為了解決疑犯無法送往中國、澳門或台灣的法律缺陷,因此重新編修《逃犯條例》。 若此修正案通過,香港特首可就單一案件提交的方式,將嫌犯交往台灣、澳門和中國「內地」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受審,而且移交過程可不受監督, 還能溯及既往 ,也就是修法前的犯罪嫌疑人都適用此條例。 港人《反送中》遊行人數眾多,集合點無法容納所有人潮,更多人是沿途加入隊伍。 image source: 臉書/The News Lens關鍵評論網 香港. #為何要修法?
2019年6月11日 · 《送中條例》正式名稱為 《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正草案 。 草案規定只要涉嫌在中國內地犯下殺人、洗錢或「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等37種罪行,而在香港被發現的「逃犯」,政府可不需透過任何司法程序,只要香港特首點頭,再經過法庭判定,就可直接把人帶走。 即使形式上似乎最終還是會經過香港法庭做最終決定,但,香港公民黨議員楊岳橋認為,法庭對於引渡所提交的資料證據把關能力有限。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草案中,可移交的37項罪名包含:謀殺、誤殺、傷人、性罪行、綁架、刑事恐嚇、販毒、搶劫、偽造、貪污、縱火、爆炸品、走私、叛變、偽證、賣淫、重婚、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詐騙、非法入境、賭博等,可判刑7年以上的罪名項目。 為何要修訂《送中條例》?
2019年6月11日 · 《送中條例》正式名稱為 《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正草案 。 草案規定只要涉嫌在中國內地犯下殺人、洗錢或「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等37種罪行,而在香港被發現的「逃犯」,政府可不需透過任何司法程序,只要香港特首點頭,再經過法庭判定,就可直接把人帶走。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掌握形象策略三圓圈,打造媲美黃仁勳的領導魅力. 即使形式上似乎最終還是會經過香港法庭做最終決定,但,香港公民黨議員楊岳橋認為,法庭對於引渡所提交的資料證據把關能力有限。 草案中,可移交的37項罪名包含:謀殺、誤殺、傷人、性罪行、綁架、刑事恐嚇、販毒、搶劫、偽造、貪污、縱火、爆炸品、走私、叛變、偽證、賣淫、重婚、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詐騙、非法入境、賭博等,可判刑7年以上的罪名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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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中條例是什麼?
網友對於《送中條例》有何反應?
香港送中條例有關的聲量有多少?
2019年6月11日 · 為抗議《逃犯條例》修訂案(送中條例),香港百萬人9日上街遊行「反送中」,《逃犯條例》引發外界疑慮中國或港府將任意逮人,並將政治犯引渡到北京受審。 香港大律師公會6日發布關於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下稱「該草案」)的簡易指南,讓大家可以更清楚了解《逃犯條例》修訂案。 1、簡括而言,該草案有甚麼作用? 該草案旨在修改兩條條例。 第一條條例是《逃犯條例》(第503章),這條條例使香港可就刑事事宜把其他司法管轄區所要求的疑犯移交到該等地方。 該草案建議移除《逃犯條例》中的地理限制,使香港可以利用「一次性」或「專案」或「特設」的協議把疑犯移交到中國、澳門、臺灣,以及到其他與香港沒有相互移交疑犯安排的地區。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法例. 第 1 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第 2 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第 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