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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6月24日 · 加入收藏. 長榮航空勞資爭議6/20協商再次破局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宣布啟動罷工其中禁搭便車條款為勞資僵持主因之一到底什麼是禁搭便車條款」?. 為什麼要禁搭便車」?. 勞工個人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協商,可能會出現不合乎市場 ...

  2. 2019年6月20日 · 禁搭便車條款簡而言之就是當資方與工會簽訂協議時非工會成員不得享有與工會成員相同的待遇必須要是加入工會的人才可以享有由工會所爭取的權利追溯歷史此條款源於美國目的是為凝聚工會團結維護會員權利目前包括美國德國都承認禁搭便車條款的有效性而在台灣,「禁搭便車條款的法源來自團體協約法》...

    • 美國代理工廠條款:不加入工會可以,但你要繳費
    • 1977年,確立禁搭便車的定錨案件
    • 2018年,Abood案被宣告違憲,美國的「禁搭便車」不再
    • 因為有些人想要的,就是和工會不一樣

    禁搭便車條款最早起源於美國代理工廠條款(agency shop),該條款是一種工會保障協議(union security agreement)。英文字面上的意思較易讓人誤會,實際上指的是一個工會和雇主之間的法律協議。 工會保障協議主要為要求勞工應該對於工會提供某種程度的支持,例如強迫加入工會,或者要繳費給予工會,又可依不同類型區分成封閉工廠條款(closed shop)、工會工廠條款(union shop)、代理工廠條款 (agency shop)、開放工廠條款(open shop)等等,各州對於工會保障協議的立法限制多有不同。 而代理工廠條款中規定,工會和雇主達成協定,雇主可以雇用非工會的勞工。但在工作單位內選擇不加入工會的勞工們,會被強制要求向工會繳交代理費(agency fee)。 工...

    Abood v. Detroit Board of Education(1977)案是一件著名的美國最高法院的勞動法事件。 當時底特律教師工會與底特律教育局有簽訂代理工廠條款,而路易士.阿布德(D.Louis Abood)教師拒絕加入工會,也拒絕被徵收代理費。他的理由,是不認同工會的集體協議和工會支持的政黨候選人,而阿布德主張強制徵收代理費已經侵犯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和第14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及結社自由,故於1969年向在密西根州法院提出訴訟。 贊成代理工廠條款認為最主要的理由,是可以避免有心人不用付出與雇主談判的成本而享受獲利果實,同時徵收代理費可以穩定工會的有穩定的資金來源維持其運作,並且促進工會團結。 而反對代理工廠條款者,則認為工會參與政治和一般協商兩者之間難以二分,以此標準難以斷...

    Janus v. AFSCME(2018)案的起因,是美國州縣市政工人聯合會(American Federation of State, County and Municipal Employees, AFSCME)依上述的「全國勞資關係法」,向非工會會員的勞工收取代理費作為工會成員與資方談判所用。 2015年伊利諾州長Bruce Rauner發布行政命令,暫停許可AFSCME向非工會會員勞工收取代理費,同時向伊利諾法院提出訴訟,主張收取代理費違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保障言論自由的相關規定,後因Rauner被法院認定無權提起訴訟,改由伊利諾州公部門員工Janus為相同主張,後一路上訴至最高法院...

    過去也有許多人挑戰了Abood案,但法院大多認為禁搭便車對於促進工會團結有幫助,但是過去實施這些法律後續,依然無法實證是否對工會有用。在Janus v. AFSCME(2018)案過後,工會的確少掉了一部份的收入,但工會運動和運作卻沒有因此減弱,反而展現了更為團結的氣勢。

  3. 其實禁搭便車條款在國外也有過不少爭議而前勞動部長潘世偉在接受聯合報專訪時提到美國的例子希望政府勞方與資方都可以借鏡美國工會提出的條件適用所有勞工』,但非工會成員的勞工要代扣工會服務費』,這樣的做法不只讓企業管理容易也能讓工會成員減少被搭便車的不滿潘世偉認為可以仿效國外的案例盡量讓勞資雙方取得平衡。 延伸閱讀: 抵制罷工出大絕 長榮宣布「招新空服員」:覺得不適合的就不應該來! 哪個職業罷工最可怕? 眾人點名超怕4大職業 「不用一天就大亂」 長榮宣布罷工300航班受影響! 一次看懂空服員到底在爭什麼. 還看不夠,有任何疑難雜症想了解? 或是有想看的排名主題? 請不要猶豫告訴我們吧. 提供題目 http://user50832.psee.io/G2ETX.

  4. 2024年3月31日 · 目前臺灣的禁搭便車條款訂定在團體協約法》 第13條 :「雇主不得無故對所屬非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進行調整」。 團體協約約定後,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 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 禁搭便車條款源自於美國,其目的是為凝聚工會團結以及保障工會會會員權利,避免當資方與工會簽訂協議時,對於工會與非工會成員受到一樣的對待,而造成不公平的情形發生,間接也會影響工會協商力量的削減.

  5. 2019年6月20日 · 禁搭便車條款簡而言之就是當資方與工會簽訂協議時非工會成員不得享有與工會成員相同的待遇必須要是加入工會的人才可以享有由工會所爭取的權利追溯歷史此條款源於美國目的是為凝聚工會團結維護會員權利目前包括美國德國都承認禁搭便車條款的有效性而在台灣,「禁搭便車條款的法源來自團體協約法》...

  6. 2019年6月20日 · 1. 2. » 全文閱讀 不想分頁? 試試看我們的新服務. 收藏文章. 近日長榮空服員取得合法罷工權並在今20日正式宣佈罷工而長榮空服員與資方協商破局的爭點之一就是禁搭便車條款」。 其實,「禁搭便車條款2016年華航空服員罷工後也曾提出但最後卻被判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