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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6月19日 · 中央社記者曾以寧台北19日電勞動部今天指出將調整職場性騷擾申訴制度指引細緻化內容貼近執行面盼助勞工和雇主一步步尋求協助提供支持並將提出性騷擾類型指引協助辨別不同性騷擾樣態。 台版Me too運動延燒引起各界關注。 總統蔡英文6日說,針對性別平等議題,已請行政院長陳建仁帶領行政團隊,就3個方向進行整體機制改革方案,包括重新檢視現行性平申訴機制的實用性;跨部會進行性平法規總檢討,力求在立法院下個會期列為優先法案。 專題/全球MeToo浪潮改變了什麼? 修性平法之外更重要的事. 勞動部長許銘春11日指出,將展開跨部會修法討論,此外也將建立性騷擾類型和申訴制度指引,並強化性平委員會專業功能,盼給予被害人更多支持。

  3. 2024年3月8日 ·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在例行業務報告表示為了協助事業單位建立內部性騷擾防治措施按事業單位規模提供3種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並編製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讓勞工雇主遇到職場性騷擾都可以知道如何申訴及處理另外由於新法要求雇主接獲申訴或是性騷擾案件的處理結果都應通知地方政府黃維琛說勞動部已建置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https://shwn.mol.gov.tw/personal/login ),提供更便利且安全的網路線上平台,若是微型、中小企業也可以直接書面通報。 訂閱《早安世界》電子報 每天3分鐘掌握10件天下事.

  4. 2023年6月16日 · MeToo在台灣. 性騷擾案頻傳 身心科醫師教當場勇敢說不」 2023/6/16 13:55(6/19 17:17 更新) 近期性騷擾事件頻傳台中市大甲李綜合醫院身心科主治醫師馬國穎表示遇到性騷擾最重要是勇敢說」,才能避免被進一步侵犯中央社記者趙麗妍攝 112年6月16日. (中央社記者趙麗妍台中16日電國內性騷擾案頻傳李綜合醫院身心科主治醫師馬國穎表示遇到性騷擾最重要是勇敢說」,語氣要堅定才能避免被進一步侵犯若出現恐慌失眠惡夢等及早就醫

  5. 2023年7月31日 · 台灣MeToo浪潮並加速政府修法腳步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其中性別平等教育法28日已完成三讀由衛生福利部主管的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並完成協商今天順利三讀修正通過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透過新聞稿說明這次修正性騷擾防治法有5大重大變革第1點是以嚴懲有效遏止權勢性騷擾特別增訂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者最高可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鍰犯權勢性騷擾罪者可加重其刑至1/2刪除單科罰金選項2點是建立可信賴的申訴調查程序,新制將視不同身分、類型的性騷擾事件,延長申訴期限,包含一般性騷擾事件從1年申訴期限延長至2年,權勢性騷擾事件則延長至3年。

  6. 2023年7月21日 · 遇到性騷擾怎麼辦遇到性騷擾時被害者大多會不知如何反抗無法思考恐慌甚至會感到自責這些心情也不敢向他人訴說而獨自面對。 「張老師」提醒您,請相信自己的直覺及感受,不要因此感到自責、失去信心或羞愧,並試著向信任的人尋求支持。 若您會擔心對方的反應或是很難開口訴說的話也可以撥打張老師1980免費輔導專線張老師傾聽您的心情並且陪伴您一起面對。 MeToo 不能說的秘密…… 台北「張老師」伴您一同說出來. 近期MeToo運動成為社會的熱門話題,鼓勵受到性騷擾和侵害的人勇敢站出來,揭露自己遭受傷害的經歷。 這股運動帶來的效應持續擴散,吸引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

  7. 2024年3月7日 · 新增心理諮商、法扶措施 完善被害者保護扶助. 受害者遭受性騷擾後需要心理諮商等心理復原措施但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卻無任何轉介資源等連法律扶助也僅有當受害者提出法律訴訟時才會提供不過為積極保護受害者新法也新增多項措施包含雇主知悉性騷擾情形時就必須提供被害人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服務其中僱用500人以上事業單位若因被害人請求更應提供至少2次心理諮商。 此外,新法也規定,只要受僱者因雇主違反規定或遭受性騷擾,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就應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或扶助;且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在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也應給予公假。 (編輯:陳仁華)1130307. #台灣. #性平三法.

  8. 2021年4月22日 · 草案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類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8類行為包含: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