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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性騷擾 (英語: sexual harassment )是一種涉及使用顯性或隱性的 性暗示 的 騷擾 ,包括不受歡迎的或不恰當的回報承諾,以換取 性 好處 [1] 。 性騷擾就是一種 霸凌 ,性騷擾就是欺負他人;而雖說性騷擾受害者女性多於男性,但任何 性別 都有可能是性騷擾的受害者。 一些情況下,性騷擾與其他騷擾之間不易區別,特別是所謂的不受歡迎的 示好 。 又例如出於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動機而實施撫摸、摟抱、親吻等等普遍的社交禮儀是對人友好的,其本身不具有違反法律的原則 [2] 。

  2. 通常是加害者肢體碰觸 受害者 性別特徵部位妨礙受害者行為自由並引發受害者抗拒反應意圖前述之行為而尚未行動或騷擾未遂也是性騷擾。 [3] 性騷擾可分為一次傷害與二次傷害一次傷害為單方面求歡二次傷害包括求歡不成惡意中傷造成受害當事人精神受創, 人際關係 受阻, 職場 地位受 歧視 待遇。 很多國家都立法規管性騷擾,該議題屬 告訴乃論 。 常見於 職場 性騷擾,上司對下屬或是同事之間的性騷擾。 性騷擾受害者也有可能為保全人際關係,強忍不悅感而不反抗,導致加害者得寸進尺。 感受到性騷擾時,向他人求助,離開現場,盡量釋放明確訊息,表態制止,視為明智。 有時性騷擾受害者可能是因為擔心報復,才不回報的,一項研究指出,光是在美國,就有75%的人,因為說出自己遭到性騷擾的事實而遭到報復。

  3. 性騷擾 (英語: sexual harassment )是一种涉及使用显性或隐性的 性暗示 的 骚扰 ,包括不受欢迎的或不恰当的回报承诺,以换取 性 好处 [1] 。 性騷擾就是一種 霸凌 ,性騷擾就是欺負他人;而雖說性騷擾受害者女性多於男性,但任何 性別 都有可能是性騷擾的受害者。 一些情況下,性騷擾與其他騷擾之間不易區別,特別是所謂的不受歡迎的 示好 。

  4. 其他人也問了

  5. 性騷擾防治法 》是一部 中華民國法律 ,於2005年2月5日公布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立法目的是為了補足《 性別平等工作法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的不足全面防治性騷擾保護各場所的被害人。 例如,《 兩性工作平等法 》(現已更名為 性別平等工作法 )只處理雇主與受僱者之間的關係,《 性別平等教育法 》則是處理校園內的性騷擾、性侵害問題。 雖然《 社會秩序維護法 》適用範圍較廣,但也只能進行裁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3條第三項所規定「以猥褻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其成立要件與性騷擾不盡相同,對被害人保護有限,也缺乏對加害者的制裁、矯正以及性騷擾的預防。

  6. 臺灣正體. 數位性別暴力 又稱 網路性別暴力 ,指「透過 網路 或 數位 方式,基於性別之 暴力 行為。 」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 [1] 。 其類型包括網路跟蹤、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 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網路性騷擾、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性勒索、人肉搜索、基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與死亡威脅、招募引誘、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及偽造或冒用身分等10 項 [1] 。 類型及案例 [ 編輯] 歷史與背景 [ 編輯] 2020年立法委員 蘇巧慧 提出《性隱私侵害防制條例》完成一讀,起因為辦公室遇到的陳情案件,一位未成年女性與男友分手後,男方把裸照傳給全班同學。

  7. 性騷擾是指持續和不必要的各種性方面之冒犯行為。 通常在工作場所的性騷擾,拒絕的後果對受害者可能非常不利。 被騷擾者面對騷擾(性騷擾)、 跟蹤 或其它威脅時,由於所在地的司法和社會環境的不同,會有截然相反的境遇。

  8.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定義, 性暴力 (英語: Sexual violence )是指施暴者透過 暴力 或 脅迫 等強迫手段,企圖強迫他人跟自身發生任何形式的 性關係 ,此外性暴力還涉及 性騷擾 、 性暗示 、 販運 等行為 [1] [2] [3] 。 這些行為不論受害者跟施暴者的關係、時間或地點,亦屬於性暴力。 無論和平還是戰爭時期,其也是最普遍常見且最具傷害性的侵犯 人權 行為之一。 [4] [5] 在不計性騷擾的情況下,35%的女性會在一生中的某個時刻受到性或暴力的侵犯,在一些國家,這比例更高達70%;比起未受侵犯的女性,受伴侶侵犯的女性更容易罹患憂鬱症、更可能得到愛滋病、也更可能墮胎。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