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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條 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 一、引擎或車身(架)號碼及拖車標識牌應與來歷憑證相符。 除小型車附掛之拖車外,拖車標識牌及車身(架)號碼打刻應符合附件十七之規定。 二、消音器作用正常,排氣管完好,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管制規定。
motclaw.motc.gov.tw/wfrmDownload.aspx?ID=18417&typ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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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汽車申請牌照檢驗 ...
第 39-1 條. 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 一、引擎或車身(架)號碼及拖車標識牌與紀錄相符,號牌完好,並依規定懸掛。 除小型車附掛之拖車外,拖車標識牌及車身(架)號碼打刻應符合附件十七之規定。 二、消音器作用正常,排氣管完好。 三、腳煞車、手煞車效能、平衡度合於規定。 四、前輪側滑度合於規定。 五、各種喇叭應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六、各種燈光完備,作用正常。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頭燈設備變更者,其燈光應符合附件十五之變更檢驗規定。 七、車輛尺度、顏色、車身式樣與紀錄相符,車身標識完好合於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大客車車重應與紀錄相符。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熱紙。 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 置合於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計費表正面黏貼有效期限內之輪行檢定合格單。 十四、曳引車、經核可附掛拖車之小型車及拖車除依照一般汽車檢驗規定外,其聯結設備應完善;拖車煞車效能平衡度合於規定;煞車燈、方向燈、號牌燈、車寬燈、倒車燈、尾燈、危險警告燈及反光標識良好,位置合於規定。 十五、大貨車及拖車左右兩側之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之安全防護裝置(或保險槓)合於規定。 十六、車高三.五公尺以上之汽車傾斜穩定度合於規定。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車高三.四公尺以上之新型式大客車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車高三.四公尺以上之大客車,亦同。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雙軸軸組:兩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 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一、參軸軸組:三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 ,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二、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二十三、市區雙層公車:指具有上下兩層座位及通道,專供市區汽車客.
第0九三00七五三二八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附件六;刪 除第四十八條、第六十八條;增訂附件六之一、附件六之二
109.6.30.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950079791號、內政部台內警字 第109087171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2條之1、第60條、第61條之1、第64條 之 1、第76條、第84條、第144條條文及第84條附件八,並自109年7月1日 施行. 立法之總說明、逐條說明或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