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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更新日期:110-10-08. 1.必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只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2.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3.健康保險給付及傷害保險給付亦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

  2.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可以列舉扣除但是有保險給付的部分則不能扣除另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部分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 申報時,要檢附收據正本,但是如果因為病情需要,要使用醫院所沒有的特種藥物,而自己購買時,藥費可以下列的憑證列舉扣除: 1.醫院、診所的住院或就醫證明。 2.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的證明。

  3. 營利事業有那些其他費用或損失可以核實認定,應具備那些憑證?. (2206) 更新日期:113-05-27. 下列各項其他費用或損失,可以核實認定:. 1.公會會費。. 2.因業務關係支付員工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取得確實證明文據者。. 3.因業務需要免費發給員工之工作服 ...

  4. 1.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學生平安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年扣除的金額最多不能超過24,000元。 申報時要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以憑認定,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上面所說「直系親屬」是指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納稅義務人替沒有受他扶養的直系親屬支付的保險費,不能申報扣除。

  5. 1716 保險給付可以減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之規定為何?. 更新日期:110-10-08. 1.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3,33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330萬元 ...

  6.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費用(共計53題) 營利事業保險費之認定標準如何? (2238) 更新日期:106-03-20. 保險費之認定標準如下: 1.保險之標的,非屬於營利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 但經契約訂定應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應核實認定。 2.保險費如有折扣,應以實付之數額認定。 3.跨越年度之保險費部分,應轉列「預付費用」項目。 4.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5.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

  7. 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者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並應檢附前開醫療院所填具擡頭之單據正本供核,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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