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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金訴字第 號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 號、105年度偵字第 、第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 希(原名鍾 秀、鍾 ,下稱被告)與告訴人邱 同係「亞太經營家讀書會」社團成員,告訴人即邱 之小姑楊 涵、邱 之友人吳 蓁、陳 瑜(吳 蓁之女)、魏 鎮等人,均經告訴人邱 之介紹而結識被告;告訴人郭 娥因其子吳 駿與被告之弟鍾 辰為同學之關係而結識被告,並經被告介紹亦加入「亞太經營家讀書會」。

  2.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233號,中華民國 112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8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關於 有罪及 違反期貨交易法部分 ...

  3. 本案法律爭議. 被告以一經營行為同時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想像競合犯 關係從一重論以較重之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在量刑時應否一併考量輕罪即證券投資 信託 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所規定之「應併科」罰金刑? 亦即,刑法第55條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之規定,即學理上所稱想像競合「輕罪釐清作用」(或稱輕罪封鎖作用),是否應結合輕罪所定法定最輕應併科之罰金刑? 此一法律爭議,承辦庭以本院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有否定說及肯定說之積極歧異,依法院組織法所定大法庭相關程序提出徵詢。 二、上開法律問題經徵詢結果,因本院有表示見解之裁判係採肯定說,本院受徵詢庭均未認本院先前裁判存在「法律見解歧異」之情形。

  4. 2017年9月26日 ·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12萬元。 事實及理由: 事實受處分人於104年間有於地下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理由: ()任何人不得委託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之人從事期貨交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105條之規定者。 」分別為期貨交易法第105條及第119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自104年 月 日起有於某不知名地下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並藉由華南銀行 分行帳戶與該地下期貨公司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益分行帳戶進行損益結算情事,核已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05條規定。

  5.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違反期貨交易法刑事案件新聞稿 (112-刑02)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share分享按鈕. 壹、本案判決摘要. 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之想像競合輕罪釐清 (封鎖)作用,固應結合輕罪所定法定最輕應併科之罰金刑。 然 法院經整體觀察後,可基於「充分但不過度」評價之考量,決定是否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刑。 貳、本案法律爭議. 一、被告以一經營行為同時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以較重之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在量刑時應否一併考量輕罪即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所規定之「應併科」罰金刑?

  6. 被告以一經營行為同時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然遇有重罪或輕罪之最輕本刑存在自由刑及併科罰金之及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雙主刑,因想像競合之結合原則,非使輕罪較論以較重之期貨交易法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在量重法定最輕本刑封鎖或限制重罪較輕法定最輕本刑時應否一併考量輕罪即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刑之適用,而係擴大提供另一重罪所未設的較重法律條第1 款所規定之「應併科」罰金刑?亦即,刑法第55效果,使科刑下限不受制於重罪相對較輕之法定最輕本條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即刑,而可將輕罪相對較重之法定最輕本刑列為形成宣告學理上所稱想像競合「輕罪釐清作用」或「輕罪封鎖作刑之依據。

  7.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share分享按鈕. 公告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林彥名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因應相關防疫措施法庭旁聽座位有限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行言詞辯論之法庭旁聽事宜旁聽公告詳見附檔。 相關圖片. 公平正義陶瓷壁板畫. 檔案下載. 最高法院民國112年1月9日台刑六維字第1120000001號公告 PDF 1 MB. 法庭旁聽規則 PDF 1 MB. 最高法院門禁管制暨安全維護實施要點 PDF 2 MB. 發布日期 : 112-01-09. 發布單位 : 最高法院.

  8. 新北地檢署企業金融專組張維貞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偵辦被告許 瑜等10人違反期貨交易法非法經營其他期貨服務事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偵查結果. 被告許O瑜陳O安黃O宇黃O勛陳O筠林O恩鍾O恩周O樺張O翔劉O妘等10 人均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項第5 款非法經營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罪。 被告等10人緩起訴期間均為1年,且: 一、 被告許 瑜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收受本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後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00萬元。 二、 被告陳 安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收受本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後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0萬元。

  9. 第1條. 為維護期貨市場紀律,保障期貨交易人權益,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獎勵檢舉之案件範圍如下: 違反期貨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八十二條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及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者違反刑事法律而其犯罪事實牽涉期貨交易市場者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及其負責人與受雇人員有下列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 (一)違反期貨交易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者。 (二)違反本公司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 (三)違反與本公司所訂期貨交易市場使用契約、電腦連線契約或交易資訊使用契約者。 (四)期貨交易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四、資訊廠商違反交易資訊使用契約者。 第3條.

  10. 2023年12月18日 · 黃帥升期貨交易法第3條的定義恐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主持人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當代法律創辦人黃帥升指出屬於金融方面的法規都有一些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甚至構成要件並未明確定義以期貨交易法而言期貨交易的概念會延伸到刑罰規定則如果期貨交易的概念不夠明確恐將違背罪刑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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