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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違約交割: 買 股票 成交以後,但扣款不成功,或者,賣股票成交後,但沒有給股票 [1] 。 如果違約交割情節嚴重的話可能會同時面臨 民事 、 刑事 、 行政責任 [2] 。 民事責任證券商得以相當於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七為上限向投資人收取違約金刑事責任違約交割之情節重大致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面臨3年以上至10年以下之相關刑責。 行政責任:委託買賣的帳戶會被註銷,於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證券商應拒絕接受投資人申請開戶,已開戶者亦應拒絕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2] 。 內部連結 [ 編輯] 全額交割股. ^ 什麼是違約交割? 發生了會如何? Stockfeel. [2021-06-03].

  2. 1993年全面違約交割事件. 台灣股市自1990年的萬點崩盤後雷伯龍的實力已大為減弱。 當時他一次拉抬十多檔股票,如 厚生集團 、 寶成建設 、 華國大飯店 、 欣欣大眾 等,資金不足的他,四處向金主調錢做股票,其中最大的資金來源是 華隆集團 老闆 翁大銘 。 但翁大銘在「國華事件( 華隆案 )」中突然遭到 羈押 ,雷伯龍頓失金主調度資金而周轉不靈,無法屢行交割義務,再一次釀成股市裡重大違約交割案。 除株連數十家證券公司外,上市公司負責人如厚生集團老闆 徐正冠 、四大金釵之一的超級營業員 張淑華 等人都被牽扯其中。 迷信「危機入市」信念與「高度融資操作」的失敗者 [ 編輯] 與 游淮銀 著名的「越高越賣」操股策略相比,雷伯龍著名的是其「越低越買」的「危機入市」原則。

  3. 2010年5月7日歷經十五年纏訟翁大銘及他的秘書李秀芬因洪福證券違約交割五十八億餘元最高法院駁回兩人上訴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各判刑兩年定讞2010年6月1日翁大銘及李秀芬上午分別到台北地檢署執行科報到發監服刑

    • 歷史違約交易事件
    • 改進意見及和結合使用結構式投資工具(Siv)(英語: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
    • 參考資料
    1995年巴林銀行(Barings Bank)因為尼克·李森(Nick Leeson)在新加坡和東京股市交易市場為衍生性證券投資了賣出跨式,造成14億美金的損失,導致巴林銀行的倒閉。
    2012年5月10日受僱於美國摩根大通銀行交易員布魯諾·邁克·伊科西爾(Bruno Michel Iksil),因為信用違約交換指數失誤造成摩根大通銀行巨大虧損。

    每一份CDS最好能夠標明所對應的項目和投資標物。比如一份眾籌信託項目(CDO,ABS、ABN...)其中一個項目有可能發生違約風險,於是所有合伙人都同意按項目總報酬率的一半(50%)作為CDS賣家的保費(每月、季度或半年、一年支付一次保費……),當然投資人也可以選擇和保險公司進行結構性融資,分割部分信託或收益折價出讓信託收益套現再投資(可自行設計CDS結構、保費支付方式,報酬率折算、多份CDS避險避險和套利以及設計新的計量方式……)。 如違約則對項目到期未償付的本金進行償付(CDS發行方則不會對CDS預期收益或現金流返還兌付,項目違約收益轉移到被保險一方),當然項目發起方也可以購買一份CDS增加所得和安全性,如違約越多報酬率越低,如無項目違約則按CDS發行預期報酬率按期支付報酬率;所以最好的...

    ^ 全面解讀信用違約交換(CDS) (PDF). 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 [2022-03-14].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1-05-07).
    ^ credit default swap, CDS - 信用違約交換. terms.naer.edu.tw. [2021-05-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2).
  4. 2002年結婚。 2002年,台中商銀違法超貸案宣判,曾正仁判刑11年。 同年,曾正仁棄保潛逃海外,其妻也移居國外。 2003年,曾正仁位在台中大里大智公園旁佔地300坪的豪宅,被法院查封拍賣,經連續流標四次,第五拍以原價對折的行情4202萬拍賣成交。 2011年,曾正仁因負債務遭通緝逃亡國外,妻子 陳燕津 透過律師訴請離婚,台中地院認定兩人「早無夫妻之實」離婚獲准。 2014年1月24日,廣三案全部定讞,執行刑為20年,通緝及追訴時間至2046年。

  5.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當日沖銷 (Day trading,簡稱 當沖 ,或稱「即日買賣」,「日內交易」)是金融市場上的一種交易行為,是為了從當日證券或商品價格的波動中賺取利潤,或是在股票或金融期貨市場上買進或賣出後,為了避免價格波動的風險,在當天進行拋補以軋平 頭寸 ,而在同一日買進及賣出同一檔 金融商品 的投機式交易。 會以當日沖銷方式進行的大多是 股票 、 期貨 、 選擇權 、 外匯 等和一系列期貨合約,如股指期貨,利率期貨,貨幣期貨和商品期貨。 使用這種交易方式的投資者常被稱為 當沖客 (day trader)。

  6. 遠期契約是一種 衍生性金融商品 [1] [2] 。 遠期價格和 即期 價格的差異為 遠期溢酬 或遠期折價。 遠期溢酬或折價可以視作買方的利潤或虧損。 遠期契約可用於風險 避險 (特別是匯率風險)或用於 投機 行為。 遠期契約和 期貨 契約有緊密的關聯。 相比期貨契約,遠期契約不是標準化契約,一般通過場外交易市場 (OTC)達成,不在 交易所 進行買賣,沒有履約擔保機構,因此難以轉售。 作為一種 場外交易 契約,遠期契約內容可根據買賣雙方的需求來定製。 遠期交易通常採用實物交割的方式了結持倉 (不絕對),不實行逐日盯市的結算制度。 遠期契約沒有固定的集中交易場所和資訊披露制度,其資訊傳遞較慢,流動性較差。 違約風險也較大,合約能否履約,取決於買賣雙方的信用狀況。 常見的遠期交易 [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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