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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妹結婚後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應合併申報所得稅但結婚當年度的所得稅則可自由選擇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例如一方有巨額自用住宅貸款利息支出可列舉扣除時可藉由合併申報減少2人應納稅額。 又如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雙方利息所得都很高時,則分開申報比較有利,可各別享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的額度,小妹可依據自己的情況,先行試算後,選擇較有利的申報方式。 至於以後年度小妹與其配偶就應該合併申報所得稅,不可以選擇分開申報。 更多相關資訊. 附錄二 國稅稅務工作行事曆. 112-08-01. 附錄一 地方稅稅務工作行事曆. 112-08-01. 網路服務. 112-08-01. 結語. 112-08-01. 主動退稅是責任. 112-08-01.

  2.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前夫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如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101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188380 ...

  3. 1306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1.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 ...

  4. 107年12月31日長子結婚王君贈與長子100萬元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108年3月18日長女結婚王君贈與長女100萬元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故,王君106年至110年應納贈與稅額為0。 (二) 王君之遺產稅. 遺產總額:41,400,000元. 王君106年至110年共贈與子女1,300萬元 (包括婚嫁贈與) ,遺產總額本應減少1,300 萬元,惟因王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計440萬元 (109年至110年每年贈與22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需併入王君遺產總額,故其財產較例五、二、(二),減少860萬元,遺產總額為:50,000,000-8,600,000=41,400,000元. (三) 王太太的贈與稅.

  5. 依所得稅法第15條及財政部69.2.12.台財稅第31310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應合併申報,並可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惟申報為「納稅義務人」者決定後,他方即申報為「配偶」之身分。 以申報為「配偶」者,與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本人」並未相同,故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不可逕依該款規定,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 (財政部89.11.1.台財稅第0890456469號函) (財政部89.1.24.台財稅第0890450334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之徵收,會採何種保全措施? (0319) 112-05-10. 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未指定清算人時,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限制出境之對象為何?

  6. 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雙方均有所得時一定要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一方有薪資所得者均可就其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以減輕負擔但仍然必須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填報在同一份申報書內申報繳納不過在年度中結婚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結算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仍可以選擇各自單獨或合併申報。 建議您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軟體辦理申報,申報軟體會自動選擇稅額最低之方式計算。 舉例說明.

  7. 參、申報程序. 1305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是否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 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1.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102 (含)以前年度納稅義務人配偶的所得,要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其中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