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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2年5月23日 · 警察抽血的法律依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項:「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也就是酒測或毒品測試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林先生因爲酒精濃度超標,被檢察官依照公共危險罪起訴。 案件來到花蓮地院,承審法官吳志強認為道交條例強制驗血的規定,違反法官保留、令狀原則、正當法律程序,侵害資訊隱私權及身體權,裁定停止審判,聲請憲法解釋。 判決的結論. 大法官在去年曾經為了這個案件舉辦過說明會,邀請學者專家提供專業意見,但後續並沒有馬上做出解釋。 在憲法訴訟法上路後,成為第一個憲法法庭判決。

  3. 2022年3月16日 · 警察對肇事拒絕接受酒測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認為有驗血酒測合理性及必要性時強制取證的程序應該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情況急迫的話可以先驗血酒測然後在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如果檢察官認為不應該准許應該在3日內撤銷

    • 100203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地理位置圖
  4. 2022年3月6日 · 2022/03/06 05:30.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憲法法庭上月間判決警方對駕車肇事未致死傷者一律強制抽血酒測的作法違憲大法官要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完成修法前個案上若要抽血酒測應由檢方開立鑑定許可書情況急迫則可以先抽血檢測事後再陳報檢察官許可不過實務上基層警方認為酒測時效可能被耽誤什麼情況符合急迫無明確依循標準等有檢察官建議法務部與警政署討論協調建立急迫情況的認定規範及簡化許可書開立什麼情況符合急迫性 不明確.

  5. 2023年9月19日 · 儘管寫了這麼多關於血液酒精濃度的計算方式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遇到酒測時卻是以呼氣酒精濃度來測量酒測值 BrAC 為 0.2(mg/L)為例,代表每公升的呼氣中,含有 0.2 毫克的酒精。 雖然警察不會隨身攜帶抽血工具、也不知道對方喝了多少酒、更不知道血液酒精濃度的公式,但只要簡單透過對酒測器吹氣,就能了解眼前的人是否是酒駕現行犯。 根據目前的酒駕條例規定,只要呼氣酒精濃度達 0.15(mg/L),或是血液酒精濃度達 0.03,便違反酒駕規範。 由於兩者間的比值約 1:2100,你仍可以透過將前者乘以 0.2 來得出血液的酒精濃度,但是此方法只是大略估算,仍會有些微誤差。

  6. 2022年2月25日 · 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期間屆滿前或完成修法前之過渡階段交通勤務警察就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認有對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以檢定其體內酒精濃度值之合理性與必要性時其強制取證程序之實施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始得為之判決表示情況急迫時交通勤務警察得將其先行移由醫療機構實施血液檢測並應於實施後24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之受測試檢定者得於受檢測後10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 (編輯:方沛清)1110225. #花蓮地方法院. #憲法訴訟法. #花蓮縣.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憲法訴訟法今年1月上路,首宗判決今天出爐。

  7. 2022年2月25日 · 警政署表示為兼顧人權及防制酒駕行為今日已緊急通令各警察機關憲法法庭判決主文內容並自即日起汽機車駕駛人發生無人傷亡或僅駕駛 ...

  8. 對於外界質疑就拒絕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駕駛人實施逮捕及強制抽血鑑定有違反人權之虞特予澄清說明如下強制抽血鑑定只有在有事實足認駕駛人係刑法第185條之3之現行犯而經警方逮捕且駕駛人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時始得依法為之 酒精濃度係判斷駕駛人是否酒後駕車之重要犯罪證據依最小侵害性原則檢察官並不會直接以鑑定許可書強制要求駕駛人接受抽血檢驗只有在有事實足認駕駛人確實有酒後駕車之犯罪嫌疑且駕駛人拒絕接受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時檢察官為即時蒐集犯罪證據之必要避免證據滅失而無法釐清犯罪事實時方會依法核發鑑定許可書程序嚴謹符合比例原則並無浮濫恣意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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