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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點數一億. 首次申請評鑑之新設立醫院。 急性一般病床登記許可床數二百四十九床以下,且評鑑前四年(即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平均每月申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點數二億點以上者。 科醫院或專供診治癌症之醫院,得不適用。前述評定依「醫院緊急醫療�. (六) 申請「醫學中心」評鑑醫院,應符合下列規定: 急性病床登記開放床數合計二百五十床以上,且精神急性一般病床登記開放床數二十五床以上。 「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及「癌症診療品質認證」合格效期內。

  2. 當日瀏覽人次:194. 總瀏覽人次:185030. 衛生福利部地址:115204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280*800或以上.

  3. 附件四、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試評進行方式及時間分配表. 註:1.病床數以急性一般病床計。 2. 申請教學醫院新增職類評鑑者,不論病床數規模,實地評鑑時間為一天至一天半。 3. 申請本分院或不相毗鄰院區合併評鑑者,實地評鑑時間得酌予增加半天至一天( 實地訪查及訪談時間增加4-1 項)。 16.

  4. 公告「113年度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作業程序」. 資料來源: 醫事司. 建檔日期: 113-03-21. 更新時間: 113-03-21. 依據:醫療法第28條、第9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61條。.

  5. 申請教學醫院評鑑且為急性一般病床與精神急性一般病床合計249床以下者,若未登記設置臨床病理、解剖病理、口腔病理科,請另檢附兼任臨床病理(或解剖病理、口腔病理科,具其中之一)科專科醫師之報備支援公文影本。 申請「醫學中心」評鑑且申請合併評鑑者,分院或不相毗鄰院區如位於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者,得為一般級急救責任醫院,請檢附其「通訊診療實施計畫」之核准公文影本。 三、 申請資料繳交方式:於申請期限內,檢齊前開第2-3項所述資料後,逕行上傳掃描電子檔至評鑑管理系統,逾期不受理。 四、 醫院開業登記事項查證: 請逕至評鑑管理系統填報「醫院開業登記事項查證回復單」,如申請本院與分院(或不相毗鄰院區)合併評鑑,請就本、分院(或不相毗鄰院區)登記事項分別填報。

  6. 一、衛生福利部依據醫療法第 28 條規定辦理醫院評鑑,並訂定「醫院評鑑及教學醫 院評鑑作業程序」(以下稱作業程序)及「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目(區域醫院、地區醫院適用)」(以下稱本基準);本基準供申請區域醫院、地區醫院評鑑醫院參考及使用。

  7.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持續監督醫院加強業務管理,並輔導醫院針對醫院 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之結果進行改善,以提升醫療服務品質,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醫院之追蹤輔導訪查(以下稱追蹤輔導訪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