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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釋字第627號解釋. 總統豁免權之範圍?. 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 其範圍如何?.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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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terpretation No.627【Presidential Immunity and Secret ...

    • 釋字第626號

      釋字第626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6年06月08日 解釋爭點 ...

    • 聲請人徐國堯、張家偉分別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隊隊員,認其勤務時間每日24小時,再休息24小時(下稱勤一休一)超時服勤(下稱超勤)不合理,於101年10月24日向所屬機關申請調整勤務時間為每日8小時(下稱請求一)、作成職務陞任為組員或科員之行政處分(下稱請求二)及給付加班費或准許補休假(下稱請求三),均遭否准,聲請人不服,乃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提起復審,經保訓會以102公審決字第156號復審決定,不受理請求一及二,駁回請求三。
    • 一、系爭規定一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剝奪(本院釋字第784號解釋參照)。
    • 行政訴訟法於87年10月28日全文修正公布(自89年7月1日施行)時,第2條特別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乃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之概括保障規定,明定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設訴訟救濟途徑者外,均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俾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
  2. 主旨本會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依本會民國109年9月22日109年第12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 ...

  3. 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 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 。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第 78 條及第 84 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 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 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 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 2 日之休 息,作為例假。 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4. 解釋文: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 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 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 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 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 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 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 以法律定之。

  5. 其聲請之主旨至為明確,解 釋文相應認為:立法院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 削減原預算之項目,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 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