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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3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應由金融控股公司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且不得有損害其客戶權益之行為。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其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使客戶易於識別。

  2.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各項擔保物權及智慧財產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免繳納登記規費;辦理公司登記時,其公司設立登記費,以轉換後之 ...

  3. 有 鑒於金融業務型態日趨多元,且為符實務發展及人員走動式服務管理,爰刪除上 開場所及人員應予區分之規定,並修正為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使客戶易 於識別,例如業務人員於進行服務時,應主動表明其身分、代表之機構及服務項 目等,以利客戶 ...

  4. 金融機構與他公司依前條規定辦理股份轉換時,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為既 存公司者,該金融機構與該既存公司之董事會應作成轉換契約;預定之金 融控股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該金融機構之董事會應作成轉換決議;並均應

  5. 第 43 條. (共同行銷之規範)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應由金融控股公司事先向主管機. 關申請核准,且不得有損害其客戶權益之行為。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其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 使客戶易於識別。 除姓名及地址外,共同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其他個人. 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申請程序、可從事. 之業務範圍、資訊交互運用、共用設備、場所或人員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客戶簽訂商品或服務契約時,應向客戶明確揭露. 契約之重要內容及交易風險,並依該商品或服務之性質,註明有無受存款.

  6.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7. 二、按金控法第43條之立法目的係為增進金融跨業經營,整合金融機構資源,以發揮經營綜效,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如實務上有交互運用法人客戶資料為異業行銷之需求,得依「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共同行銷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法人客戶之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等公示資料,金融控股公司之任一子公司得自行查詢並使用。 惟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交互運用法人客戶之基本資料,通常係以法人客戶於同一金控公司其他子公司之往來情形,開發篩選具行銷價值之客戶名單,做為共同行銷使用。 爰如提供該等經篩選之法人基本資料予其他金控子公司,已包含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對法人客戶資料之判斷,尚與單純查詢經濟部之公示資料不同,應符合共同行銷辦法資料交互運用相關規定。

  8.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者,除政府持股及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前項所定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未同時持有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二業別以上之股份或資本額,或有控制性持股之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之資產總額未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得不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9. 四、銀行授信客戶因銀行加入金融控股公司而成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原已訂定之無擔保授信案件,包括銀行已撥款,或已訂定貸款契約但尚未撥款者,得依原契約至所訂借期屆滿為止,惟應注意風險控管。 五、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所稱「負責人」、「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擔任負責人之企業」之範圍: (一)所稱負責人範圍,包括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二)金融控股公司法人股東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董事、監察人時,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除該法人外,並包括其董事長及依法指定代表執行職務之自然人與代表法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

  10. 法條內容.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 (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 (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 (設條件) 輔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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