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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45 條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一、該金融控股公司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 二、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G0380112&FLNO=45&t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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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45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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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5 條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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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 ...

  3.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如下: 一、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所列對象辦理下列授信以外之交易,其已研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

  4.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各項擔保物權及智慧財產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免繳納登記規費;辦理公司登記時,其公司設立登記費,以轉換後之 ...

  5. 45 .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一、該金融控股公司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 二、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三、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關係企業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 四、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證券子公司及該等子公司負責人。 前項稱授信以外之交易,指下列交易行為之一者: 一、投資或購買前項各款對象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 二、購買前項各款對象之不動產或其他資產。 三、出售有價證券、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前項各款對象。 四、與前項各款對象簽訂給付金錢或提供勞務之契約。

  6. law.banking.gov.tw › FLAWDOC01法條內容

    45 從事授信以外交易之對象及限制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 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 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一、該金融控股公司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

  7. law.banking.gov.tw › Chi › FLAW現行條文

    2015年9月30日 · 45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 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 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一、該金融控股公司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

  8. 1 為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進金融 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管理及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 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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